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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10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9-01 公开日期:2015-09-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常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三)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计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上缴的利润,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5-2017年按20%比例征收,2018-2019年按25%比例征收,2020年提高到30%。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享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权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的布置,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审计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统筹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批复后15日内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报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申报并上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将本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用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预算法》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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