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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1-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1〕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1-01-14 公开日期:2021-0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7号)精神,有效解决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省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全面从严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守牢耕地红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针对当前最为突出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六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省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检查、摸清底数、落实整改,严守耕地红线。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禁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将退耕还林还草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对于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正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装饰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经依法审批的铁路、公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绿化用地指标,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选线、布线,统筹利用运输通道资源,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审批绿化用地。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对于超过规定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立即停止。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及调整补划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要按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严格造景造湖项目审批,严控用地标准和规模。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标准,不断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实地踏勘,严格耕地保护,对占用优质耕地的项目从严把关,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用地条件的不予受理,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后报批,确保各类建设用地依法合规。对经过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建设且难以避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挖田造湖造景项目,应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纠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挖湖堆山造景。严禁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要严格巡查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切实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审核把关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还林还草还湿。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连片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的面积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执行。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合理分区,提出差别化管控要求。经评估,一般控制区内零散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应有序退出,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涉及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划。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不折不扣坚守“农地农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要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按照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设施农用地利用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确定的位置、标准、规模实施各项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平台更新机制,综合应用三级动态巡查系统、“慧眼守土”平台、无人机巡航等多种手段,结合土地督察、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等,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从严核定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程序、安置补偿、产业政策、节约集约和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用地。重大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实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补划要求。各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供地、用地,严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要严格临时用地的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垦,恢复到原地类。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强化各级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强化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坚守底线、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途管制,积极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建立严管控严整治的日常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结合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全面摸排清查违反“六个严禁”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况,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整改。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加强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共同形成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合力。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通知规定要求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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