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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谢某某不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2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2-21 公开日期:2023-1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谢某某不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谢某某不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一,职务:书记。

申请人谢某某对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在2022年至今对常州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案号、结案时间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州某有限公司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均有需要,存在很大的关系,申请人需要该政府信息对案件当事人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及向行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根据国务院第654号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等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综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答复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和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职责。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经政依告〔2023〕第2号),于2023年10月16日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谢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发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针对“申请人需维护自身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申请公开的信息:在2022年至今对常州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案号、结案时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分别作出了回复意见。经综合判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答复程序和内容均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复印件;2.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制发的《协办函》;3.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谢某某申请公开常州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4.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对谢某某申请信息公开协办函的回复函》;5 常经政依告〔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 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7. 常经立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8. 常经处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在2022年至今对常州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案号、结案时间等)。2023年8月21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制作《协办函》,分别请求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就谢某某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的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2023年8月24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谢某某申请公开常州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内容如下:“《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认为行政执法现场制作和取得的材料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对谢某某申请信息公开协办函的回复函》内容如下:“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认为应不予公开该信息。”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政依告〔2023〕第2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23年10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立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针对常州某有限公司的举报,被申请人已经进行立案调查。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处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对常州某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复印件;2.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制发的《协办函》;3.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谢某某申请公开常州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4.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对谢某某申请信息公开协办函的回复函》;5. 常经政依告〔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 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7. 常经立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8. 常经处告字〔2023〕第4006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是在2022年至今对常州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处理情况,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州某有限公司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描述的所需信息内容为:贵局在2022年至今对常州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案号、结案时间等),该信息内容的描述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等同,申请人如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申请人准确提出,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描述,综合判断为执法案卷信息,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被申请人已经通过向申请人制发《立案告知书》《处理告知书》的形式,满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3〕第5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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