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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末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国家要求时,启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统一的申请流程。按照“行政隶属+属地管理”原则,各结算区应根据基金总额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基本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本结算区当年预付规模,并经市医保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定。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结算区,不予预付。
二、预付金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含个人账户共济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所有申请条件方可提出预付金申请,并主动配合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苏医保发〔2025〕4号文件第七条第六项预付条件具体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和住院月均基金结算额合计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符合预付金申请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上年度门诊和住院月均基金结算额为基准,职工医保预付规则如下:绩效综合评分结果≥95分的,预付0.8个月;90分≤评分结果<95分的,预付0.6个月;80分≤评分结果<90分的,预付0.4个月;居民医保预付规则如下:同步考虑上年度居民医保月均基金占比结果,占比≥50%的,按职工医保预付规则的100%预付;20%≤占比<50%的,按职工医保预付规则的50%预付;占比<20%的,不预付居民医保基金。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金预拨事宜另行研究。
五、按照“年初预付,年底清算”原则,预付金分别从各结算区职工、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支出并由各结算区统一拨付至属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收回,具体执行另行发文。
六、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流程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和清算等工作,加强对预付金的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苏医保发〔2025〕4号文件第十七条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进行监督。
七、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清算202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详见常医保服务〔2024〕96号文件)。
八、《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预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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