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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2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8-06 公开日期:2015-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目标,按照“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公开执业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育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形成公平竞争、执业规范、服务高效、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本意见所指中介服务,是指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论证咨询、评估评价、鉴证认定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所指中介机构,既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包括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开展全市涉审中介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法律法规明确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的做法,进一步梳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市编办牵头,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编制,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及对应的审批事项、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由市物价局牵头,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相关中介机构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编制,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市政管办要实时公布与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中介机构名录,鼓励名录内中介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黄牌警示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立足于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执业公示、限时办结、收费公开、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
  三、加快培育中介服务业
  (一)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性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二)创优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将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参与我市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优势中介机构实行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扩大中介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建立执业风险准备制度,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三)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对隶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企业性质中介机构,通过剥离、改制等途径,在职能、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脱钩。对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全部为中介职能的,逐步实行整体转企改制;其部分职能为中介职能,逐步将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实行剥离转企改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四、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加强信用监管。
  1.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常州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平台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流程、信用记录等信息,及时曝光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2.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并将采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信用基础数据库;条件具备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3.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项目招投标等挂钩。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好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对情节特别严重需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有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针对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对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能。
  1.完善备案管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到本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及时备案、以及经营过程中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将不予公示,并且不能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单位诚信等级评定。
  2.实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适时分类制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承诺、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审核,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严格执法处罚。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三)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各行业协会要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工作,细化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制定培育发展政策;会同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等部门推进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市编办会同市政管办、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市政管办负责涉审中介服务日常管理的牵头、协调和考核工作,理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召开中介服务联席会议;负责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公布中介机构名录及信用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经信委(信用办)负责采集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指导信用评级,协助市政管办建设维护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并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统一应用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完善内部治理,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和公共服务。
  (二)抓好责任落实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大考核力度,将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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