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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有关职业(工种)试点统一评价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4-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3〕174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3-12-25 公开日期:2024-0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推动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制造立市、产业强市、质量兴市的发展宗旨,提升全市职业技能水平,为打造我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作技能人才支撑。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54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23〕24号)要求,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试点提升部分服务类职业(工种)社会化评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有关职业(工种)试点统一评价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第三方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制造立市、产业强市、质量兴市的发展宗旨,提升全市职业技能水平,为打造我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作技能人才支撑。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54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23〕24号)要求,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试点提升部分服务类职业(工种)社会化评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开展的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茶艺师等职业及下设工种(详见附件1)的社会化评价试点实行统一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月份申报、统一理论无纸化考试、统一规范试题管理、统一市区督导委派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评价计划制定和统筹

1.社会化评价试点的时间为单月第二周、第三周的周六、周日,如遇节假日或重大活动顺延至第四周的周六、周日。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统一评价计划和公告(以下简称“计划公告”),计划公告内容包括: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报名开始和截止时间(报名截止时间设置为评价时间前一个月)、报名资格审核期限、评价时间安排、考点设置、人数设置(评价机构根据考点情况设置人数上、下限,理论、实操可分开设置)等。计划公告向相关评价辖市、区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进行报备。未报备的计划不予以补报和开考,自然顺延。

2.公告发布前,市鉴定中心汇总辖市、区人社部门关于计划公告意见,牵头反馈审核意见。

3.评价机构在评价日期两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计划公告。

二、加强报名资格审核和抽查

在报名资格审核期限内完成报名资格初审和抽查。

1.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根据省平台中参评人员社保信息、报考取证记录以及学历情况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1)参评人员须年满16周岁且具备该职业国家标准中普通受教育程度及以上学历。

(2)个人信息及承诺须参评人员个人填报,不得由机构代报。工作年限承诺期内若同时出现申报两个及以上不相关职业(工种),须向参评人员核实情况,发现个人承诺有虚假,根据承诺条款予以处理。

2.各级人社部门对报名资格进行抽查,中级抽查批次比例不低于20%,高级抽查批次比例不低于30%,技师及以上等级须全覆盖。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及时将抽查批次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在此基础上视情况进行补充抽查,如有补充将补抽批次及抽查情况及时反馈至各辖市、区人社部门。

发现评价机构审核报名资格不严、有协助报名信息造假等行为的根据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省人社厅《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以及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三、加强考场考点准备和检查

1.第三方评价机构统一考点准备要求,对于已经设置的外设考点在无法满足统一评价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开考。

(1)配备机器识别参评人员签到。

(2)理论无纸化考点设置要求。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配备台式电脑或移动终端进行理论无纸化考试,台式电脑考点须配备不少于考试用机10%备用机,连接带宽不少于100M及一名专职机房管理人员。使用移动终端的考点须具有足够WIFI带宽及备用终端。无纸化考试时须保证供电、网络畅通,供电、网络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的考点,将被暂停设置理论考点,待专业机构认定后才能重新设置。

(3)实操考点设置要求。实操考点须满足参评人员能单独完成评价内容。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等职业不得围组考核,按一人一工位配备独立操作台和基础材料工具,大型电器可放置公共区域,使用时在考务人员监督引导下有序进行。各职业的实操考核场地设置合理,参评人员之间不形成干扰或互相借鉴。

2.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23〕2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外部考点的规范管理。

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设立服务类职业(工种)的外部考点,逐步优化,同一工种每辖市、区精简至3个,由各辖市、区择优设立,且严格落实考培分离制度。建立考点退出机制,考点设置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不开展或无法开展工作的,自动退出;评价质量不高或有两次被投诉违规的,可由辖市、区人社部门在核实后及时取消考点资质。

四、加强技术资源配发和使用

理论、实操试卷一律从国家或省级题(卷)库中抽取,理论均实施无纸化考试(省属协会在常考点根据情况可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参照执行申请,特殊场地另行申请)。根据计划批次,同职业等级不同时间开考批次须每场更换试卷,重复使用将视情况认定为该批次存在试题泄露,情节严重的该批次考试成绩无效。

1.评价前三周,评价机构根据场次安排向备案层级申请试卷。评价前两周,理论、实操试卷由备案层级以光盘形式配发至第三方评价机构。市鉴定中心根据评价批次情况对市本级评价机构的试卷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2.评价机构将理论试卷加密包直接传送至机考平台。使用的机考平台系统须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以上。

3.评价过程中,评价机构题库使用人员须在后台待命。如在评价中发现试题问题,考务人员应及时向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反馈。涉及同职业同等级同时评价的情况,须按照统一处理要求同步进行,各考评组须等待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反馈后统一处理。

五、加强评价过程规范和监督

1.评价机构加强考务、考评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管理,确保评价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履职到位。评价机构根据参评人数、场地、设施设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委派考务、考评和内督等工作人员。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以下环节管理:

(1)评价前使用机器识别比对和纸质签到完成参评人员签到工作。纸质签到分别在理论、实操评价前完成,不得在理论评价前完成实操评价签到。

(2)理论、实操评价过程严格规范考试纪律,手机等随身物品不得带入座位或工位。

(3)实操分批次评价的,须准备候考室。候考室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维持秩序。设计单向动线管理,确保考试、候考、已考人员无交集。

(4)考场、候考室、评分室等评价场所(统称为“考区”)培训机构人员不得进入。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阻止,请培训机构人员离开考区。现场劝诫后,培训机构人员不离开考区或干扰考区的,评价机构可根据情况停止评价工作。参评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评价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评价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按照参评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一并处理。

(5)实操评分表单不得发放给参评人员(包括参评人员信息填写)。

(6)考务向考评组提供《考场准备通知单》,考评组根据《考场准备通知单》,进行设施设备检查,检查发现考场未准备好无法满足开考条件的不开考,考评组不可合议修改条件开考。考评组长在开考前根据评分表召开考评会议,统一考评要求。实操试卷开启后发现试卷中存在多于考场准备的设施设备要求,考评组可合议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考场记录里进行记录。

(7)委派充足考评人员,考评组至少3人。实操考核评分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家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茶艺师、评茶员等实操考核需要过程评分的职业,考评员与参评人员配比不得低于1:2。养老护理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职业,考评员与参评人员配比不低于1:1。

2.各级人社部门在评价前依据评价规模,对实施方案进行抽查,对于实施方案上不合规的情况要求评价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各级人社部门指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强对考务、考评、内督人员管理,并在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时对评价机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及时纠正。如考评员履职严重影响评价的,暂停本次评价工作。

六、强化质量督导内控和防范

1.评价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队伍培养、使用和管理,加快建设一支道德品质优良、业务技能一流的考评、内督队伍。评价机构做好考评人员的培训、聘用、使用和考核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及时更新考评人员信息库,统一评价试点中使用在聘期内的考评人员,严格执行考培分离。评价机构培养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内督工作,监督评价现场,逢考必督。内督熟悉了解督导要求,及时向评价机构反馈督导情况,并对评价结果签字负责。

2.完善全流程督导制度。开展全市技能评价外部质量督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市鉴定中心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根据统一评价的考点设置情况,适时开展全市外督统筹委派工作。各辖市、区人社部门积极参与全市督导工作的同时,要加大自身外部督导委派力度,按评价计划做到应督尽督,从计划申请到参评人员报名情况,从参评人员进场到成绩提交全过程加强质量把控。各级外督人员熟悉了解督导要求,发现机构违规情况及时向委派单位反馈情况及时处理,处理留痕。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在督导过程中处理有疑义或困难的问题,可向市鉴定中心反映,协商解决处理。

3.加大技能评价管理处罚力度。根据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有效监管技能人才评价,对评价机构、参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布置,定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专项评估,对评价机构开展等级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杜绝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等不良记录的评价机构进入技能人才评价领域。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规定调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1.推进高效能监管。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是基于评价机构出现的薄弱环节和人社部门日常监管的短板等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的评价方式调整,是全市层面对日常技能评价工作整合资源、统筹优化的尝试。各辖市、区人社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通过统一评价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增加统一评价覆盖面,推进监管工作更高效,引导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

2.建立合力联动机制。质量督导是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是评价机构健康发展的导向标。市鉴定中心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须建立联动机制,在试点过程中紧密配合、互相补位,整合力量织牢织密监督网,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管机制。

3.强化评价风险防范。推进“制度+科技”“人防+技防”体系建设,规范评价机构的考务流程,积极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作为技能评价监管工作的补充或协助,提升过程监管和服务能力。

八、其他要求

1.以上评价过程要求适用于技能竞赛。

2.学徒制以社会化评价形式开展的,有涉及相应职业目录的情况,一并纳入统一评价要求。

3.本通知要求适用于市级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外设考点,辖市、区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如有涉及试点职业(工种)的评价工作原则上按照统一评价时间开展。如需增设日期,须向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前报备,由辖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全程督导。

4.统一评价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2024年1月份为过渡月,已安排的评价工作照常进行,1月份制定发布3月份评价计划。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试点目录

2.统一公告样式参考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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