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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4-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协劳办〔2024〕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4-03-15 公开日期:2024-03-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市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市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资对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就职工薪酬激励、工作时间、技能提升、劳动卫生等开展集体协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以正常经营、已建工会的百人以上企业为重点,确保重点企业集体合同单独签订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以行业性集体协商为主要方式,在行业集中度较高、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大力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贯彻落实《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中的三种协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机制,推动更多企业建立多形式多层级的沟通协商机制,应急、应事、一事一议开展协商。广泛推行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增强工作合力,扩大推进范围,推动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提质扩面。

三、工作举措

(一)切合实际推动集体协商。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时要坚持“兼顾两头”,着力实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维护作用。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可将工资增长、考核奖惩、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工时制度、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职工关心问题纳入企业协商议题;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围绕保工资、保支付、转岗稳岗、轮岗休假、待岗培训等涉及职工的重大利益事项进行协商。

(二)创新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发挥行业集体协商在工种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推动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休息休假和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开展协商协调,建立符合其用工特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持续聚焦核心诉求,增强协商实效。在现有基础上,推动在外卖、快递、网约车、货车司机等群体进一步扩大新业态集体协商覆盖面,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三)深化薪酬激励集体协商。以贯彻落实《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技术工人薪酬激励集体协商,持续推动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提质扩面。要通过协商设立“新八级工”的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技能工资体系,协商制定职工技术创新、技能竞赛获奖、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激励办法,实现技高者多得、创新者重奖,推动提高技术工人薪酬待遇,引导一线职工立足岗位提升素质、提高技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推进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三方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将推进集体协商纳入党政全局工作,实现统筹部署。要充分发挥三方协调联动优势,共同研究、协调处理制约集体协商推进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合力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实效化。要借助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工作平台,扩大社会共识,集聚社会合力,协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既要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也要促进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企业效益良好的,重点谈收入增长幅度;企业效益一般的,重点谈职工收入可持续改善;企业效益较差的,重点谈保职工就业岗位。要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育协商理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围绕贯彻《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紧扣职能职责,加强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帮助广大企业和职工全面学习领会《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核心精神和主要内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要深刻理解《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不仅关注协商结果,更关注协商过程”的立法理念,使劳资双方开展平等对话,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积极培育和选树一批集体协商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在本地、本行业中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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