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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5-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资〔2025〕2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5-04-27 公开日期:2025-04-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资产评估范围、核准与备案、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资〔2025〕21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5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等)的评估活动。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其他经济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出租;

(二)事业单位改制;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五)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且账面价值清晰的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实施合并、分立、撤销或隶属关系变更以及资产划转;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残值的报废资产,经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认为不经济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对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市级科研机构、大学及附属教学科研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评估事项时,原则上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由财政部门负责委托。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选聘应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健全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委托方单位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五)不属于同一经济行为的关联方。

第十条 评估基准日由单位、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发生和评估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共同选定,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或避免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接收到的反馈意见,如果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单位在评估之前,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报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未按规定报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第十五条 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详细结果表》(附件4);

(三)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四)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审计报告等有效材料;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4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核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

(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评估的依据、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七)单位对其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

(八)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规定要求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详细结果表》(附件4);

(二)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三)单位对其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并对长期投资、房产、土地、汽车等产权归属进行核实;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负债增加、资产贬值较多的评估内容,应进行重点核实);

(六)根据经济行为及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核准及备案文件是单位以评估资产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必备文件。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单位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核,定期开展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可参照省、市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4.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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