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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15 公开日期:2023-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维持案

申请人:鹿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第三人:俞某。

申请人鹿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25日,本机关依法追加俞某为第三人。2023年9月4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7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申请人的汽车停在所住小区停车位期间,申请人的汽车多次被第三人刮花车身油漆、吐痰以及其他严重危害车辆财产安全的行为。申请人多次向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以下简称“北港派出所”)报警反映情况。北港派出所在接到申请人报警请求后,派出工作人员出警调查,但都以财产损失较小、尚未产生重大事故影响等理由,多次推诿不作为,不出警调查情况,不予立案。2023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上级行政机关多次反映、投诉上述情况后,北港派出所予以立案。但在立案后又消极处理,经申请人多次请求后,北港派出所才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在第三人违法侵权行为确凿的情况下,作出了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蓄意破坏申请人财产,恶意扰乱申请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被申请人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严重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公安机关保障居民生活安宁的权责要求的,该决定也助长了违法行为人肆意违反法律、侵犯他人权益的嚣张气焰。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和消极对待的处理方式让无数像申请人这样被打扰、被侵犯的广大人民群众丧失了合法的维权渠道,也无法再信任公权力机关,严重打击了公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做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通话记录截图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2023年4月9日8时许,被申请人下属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钟楼区茶花路景瑞曦城东门入口汽车停着被人为划花了”。接指令后,民警至现场,申请人称其汽车右前车窗玻璃被人吐痰。本案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且事发地点在钟楼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4月9日8时许,被申请人下属北港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至现场,经了解,申请人发现其停在常州市钟楼区景瑞曦城小区东门路边的牌照苏D6GP56白色奔驰汽车右前车窗玻璃被人吐痰。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第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北港派出所于次日将该案受理行政案件调查。办案期间,民警对第三人进行审查,对证人解某开展询问查证工作,接受景瑞曦城小区物业提交的监控录像。2023年5月8日,因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文书于5月11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有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明。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与第三人一直存有矛盾。申请人发现其停在常州市钟楼区景瑞曦城小区东门路边的牌照苏 D6GP56白色奔驰汽车右前车窗玻璃被人吐痰。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第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北港派出所对第三人传唤审查,第三人不承认故意向申请人汽车吐痰的事情。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俞某蓄意破坏申请人财产,恶意扰乱申请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北港派出所民警2次传唤第三人进行审查,第三人称未有故意向申请人汽车吐痰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有蓄意破坏申请人财产的行为。综上,申请人汽车右侧玻璃被人吐痰,但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损坏财物、扰乱他人生活的主观故意,且汽车右侧玻璃未有被损坏,不构成治安违法。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2023年4月9日8时许,申请人发现其停在常州市钟楼区景瑞曦城小区东门路边的牌照苏 D6GP56 白色奔驰汽车右前车窗玻璃被人吐痰。经调查,现证据不足,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钟公(港)受案字〔2023〕2471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发破案经过;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5、钟公(港)行传字〔2023〕61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6、对第三人的三份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解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现场照片;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11、工作记录二份;12、钟公(港)行传字〔2023〕47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3、送达录像刻录光盘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4、人口信息表四份。

第三人称:1、申请人提出的多次划车,事实不符。第三人做出赔偿受到刑事处罚。2、针对吐痰事件,第三人没有故意行为,只是走路过程中随地吐痰,没有故意。3、第三人这次报警,申请人在陈述中没有任何陈述说明。现做如下说明:第三人在回小区后发现,有保安在制止申请人在随意停车,第三人帮助保安制止对方,在申请人下车后发生口角,申请人多次推搡并脚踢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报警。以上陈述,全部归于事实。第三人认为,申请人长时间于夜间在小区主干道随意停放车辆,阻挡车辆视线,此种行为已经影响业主出行,公共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作为一名小区业主,劝阻这种行为,应该提倡。申请人这种违章停车行为,不是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安宁生活不应该建立在危害小区业主公共安全的基础上,申请人享受的这种随心所欲的特权应该受到制止。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被申请人下属北港派出所(以下简称“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钟楼区茶花路景瑞曦城东门入口汽车停着被人为划花了”。北港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民警至现场处警。经了解,申请人称2023年4月8日22时许将一辆车牌号为苏D6GP56的白色奔驰汽车停在常州市钟楼区景瑞曦城小区东门路边,到2023年4月9日9时许发现汽车的右前车窗玻璃被人吐痰了。同日,北港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景瑞曦城小区物业提交的监控录像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拍摄现场照片。2023年4月10日,北港派出所作出钟公(港)受案字〔2023〕2471号《受案登记表》,对申请人财物被损毁案进行受理。2023年4月10日,北港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4月8日晚上,第三人喝完酒,因为喉咙不舒服又喝了酒,可能吐痰了,但不记得朝别人车上吐痰。2023年4月15日,北港派出所对解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北港派出所作出钟公(港)行传字〔2023〕61号传唤证,依法传唤第三人。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第三人。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钟公(港)受案字〔2023〕2471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发破案经过;4、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5、钟公(港)行传字〔2023〕61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6、对第三人的三份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对解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现场照片;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11、工作记录二份;12、钟公(港)行传字〔2023〕47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3、送达录像刻录光盘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4、人口信息表四份。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冲突涉及治安管理,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控告第三人蓄意破坏申请人财产。根据第三人的陈述,第三人只是因为喝了酒,喉咙不太舒服吐了不少痰,不承认有朝申请人汽车吐痰的主观故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有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使用价值的主观目的。除申请人控告外,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到第三人具有损毁申请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汽车玻璃未有被损坏。因此,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多次报警派出所不予立案调查的问题,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建议申请人另行主张。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对案涉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在办案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港)不罚决字〔2023〕9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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