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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19-000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19〕186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19-10-31 公开日期:2019-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辖市、区委宣传部,各辖市、区教育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常州 市 教 育 局         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10月 28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常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认定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和市科协(前述四部门简称“认定单位”)联合认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制订认定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其它重大问题。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普教育基地受理与资格审查、评审认定、备案、绩效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评优标准

第六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四)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五)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六)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七)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能够积极参加全国、省及地方大型科普活动。

(八)设有升挂国旗设施,建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普知识、文明城市等公益广告宣传阵地。

(九)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内容要及时更新。

(十)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七条  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常州市备案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通过绩效评价择优支持。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可自愿申请成为市科普教育基地。已认定为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可通过备案并申报绩效评价成为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是本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或《常州市备案科普教育基地绩效评价申报书》。

2.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3.以上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

(二)推荐与受理。推荐工作采取属地化的方式进行,各辖市区科技局为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市属系统的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由市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统一报送到认定与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与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对各部门、各地推荐单位进行考察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经认定部门审定和社会公示后,联合颁发“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认定单位对市科普教育基地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和督查权利。符合“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经自愿申请,由市各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上级部门应加强对其管理与考核。辖市区委宣传部、科技局、教育局和科协要对各科普教育基地改善工作条件、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常年开展市科普教育基地备案工作,备案视同考核。每两年对命名的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考评和确认,并重新公布新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撤销市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违法乱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备案或已备案、数据有变化而不维护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将视为自动放弃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不得参与绩效评价等活动。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中若有失实或失信行为,应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地方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评优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及管理办法》(常科发〔200423号)、《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办法》(常科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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