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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半年城管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的情况通报
索 引 号:014109517/2012-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2]41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2-07-31 公开日期:2012-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报2012年度上半年城管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的情况
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半年城管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的情况通报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及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2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全过程说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对全系统具有或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单位和处室2012年度上半年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本次评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活动分为自查和集中评查两个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各单位和处室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自查自评表》及《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自查自评表》的标准对本单位、本处室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认真地总结了各自的行政执法和案卷制作情况,并上报了自评得分。
评查阶段,由评查小组在各单位、各处室提供的2012年上半年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总目录中随机抽查了5份案卷,采取集中审阅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案卷逐个打分,取平均值为最后得分。
二、案卷评查结果总体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各单位和处室案卷制作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行政处罚案卷开始由规范向精致逐步转变,但说理式文书的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较去年的评查情况有所进步,但总体质量仍与行政处罚案卷有较大差距。总体来看,各个具有或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处室在制作行政执法案卷过程中,基本上能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基本到位;调查取证全面、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完整;案卷归档整齐有序。
行政许可案卷制作方面的特色: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天宁区城市管理局、钟楼区城市管理局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承诺办理时限和窗口联系电话,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市局市容管理处、户外广告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注重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据采集;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表述较规范;溧阳市城管局、武进区城管局制作的许可决定书包含许可证件上的全部内容,内容翔实、要求明确,初现说理式许可决定书的雏形。
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方面的特色:本次评查发现,辖市、区执法队伍案卷制作精益求精,制作的水平比较高,特色亮点较多。
市支队的案卷均采用了执法的全过程说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写规范详细,报告中对案件来源有说明,对调查取得的证据有列举且能依据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分析,处罚决定书论证较为详细,对证据的采集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法律的适用论证比较充分,说理式文书的质量较高,特别是有两起规划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最终成功通过行政调解结案,案卷中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体现了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值得其它区学习。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管执法系统率先全面推进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单位之一,此次参加评查的案卷全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注重证据的采集,所取得的照片证据均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特别是案卷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严格按照市局年初下达的文件实施,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作出了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文书使用很规范,案卷总体质量较高。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详细,注重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关联性,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前期调查取证过程采集的证据较为充分,尤其是广告类执法案件,案卷中附有相关许可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整改时间,体现人性化执法和执法全过程说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 文书:一是对被处罚主体的证据进行采集,尤其是当事人是法人,授权个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案卷都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水平较高,其中对大量案件事实进行了证据固定;三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写规范详细,报告中对案件来源有说明,对调查取得的证据有列举且能依据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分析;四是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使用《陈述申辩笔录》记载;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对自由裁量的适用都有较详细的论证分析,案卷整体质量比较高。
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此次参加评查的案卷也全部采用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说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写较为规范,对案件来源、证据分析及初步建议都有详细表述,处罚决定书论证较为详细,对证据的采集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法律的适用论证比较充分,说理式文书的质量较高。
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此次说理式文书的案卷制作水平突飞猛进:一是注重证据的采集,不但拍摄现场照片还录制了视频资料并制作光盘,并且注重证人证言的收集,证据采集较为充分;二是对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情况有合议记录;三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能援引市局《行政处罚幅度和依据对照表》中的对应等次,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利履行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四是在工商案件中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戚墅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注重对证据的采集:案卷中有案件来源的证明材料、绘制的各类图表详尽细致、视听资料上有违法当事人签字确认、对自由裁量的依据有详细说明,《处罚决定书》中对执法主体合法性有具体说理。
三、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评查,也发现个别单位和处室在制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不相符合的情况,其中的很多问题已经多次强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一)行政许可案卷
1.个别单位和部门仍没有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和文书来规范制作许可案卷,一套完整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全面反映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
2.有的案卷收件清单中各要素不完整。收件清单中应明确收件材料名称、数量、原件还是复印件,且收件清单中所附材料必须完整附于案卷中。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原件提供人签字盖章和注明日期。
3.部分案卷的现场核查笔录过于简单,具体核查时间不明确,核查记录过于简单,如仅注明“符合规定、符合标准,准予许可”,不能说明需要被核实内容的实质问题。另外,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被核查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名确认的,以保证现场核查笔录的客观性、公正性及合法性。
4.部分案卷的印章使用不规范,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使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而部分单位使用的是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行政处罚案卷
市支队案卷中有一起规划案卷中的调查询问笔录首页中缺少执法人员的签名。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评案卷中有一起对当事人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案卷,银行票据的金额与处罚决定的金额不一致。(罚款2000,没收1000,票据上就是罚款3000)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有4份案件未全过程说理,且处罚决定书说理很简单,需要提高,同时仍在市容案件中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类不规范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使用送达回证,而是当事人直接在文书上签名,规划案件引用法律条款不全,仅引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而不引用《城乡规划法》。
武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强制执行前的《催告书》中对罚款的催告标的书写不全面,仅载明了罚款本金,对加处罚款没有载明,有部分案件复印件的要素不全,缺少当事人的签名。
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起案件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缺要素,无当事人的签名。
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案卷部分手写的文书字迹较为潦草,比如《核查通知书》。
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商案件中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未进行解除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法的规定。
戚墅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此次送审的案件中有起市容类乱张贴的案卷未进行全过程说理。
四、相关要求
1.市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的实施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说理式文书的操作规范、工作要求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者的关系: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是消除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行政争议,全面衡量办案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有效途径;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的重要载体,要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的情况进行固定;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最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我们要求各单位从下半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拓展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体现说理过程。下半年,我局将继续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机将优秀执法文书编印成册,作为城管执法系统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2.创新执法思维。在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的同时,提出详细的整改建议和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是发放的主体应当比较有针对性;二是加强对当事人宣传,降低重复违法的可能性;三是指导当事人的整改,提高执法的实效;四是提倡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有选择性的回访,体现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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