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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曹某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确认违法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1-29 公开日期:2024-0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曹某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确认违法决定书
曹某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确认违法决定书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胥亚伟,职务:区长。

申请人曹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不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某村人,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对被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4年1月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要求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尧塘街道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丹金高速项目涉及下庄村地块与村民签订如下两份协议的委托书······”。首先,经办公平台检索,答复人并未查到案涉政府信息。其次,《常州市金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坛政发〔2019〕52号)第四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本案中,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涉及的房屋搬迁并非行政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且实际上本次房屋搬迁也是由所在村委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申请人并不是该项目房屋搬迁的实施主体,也从未制作或者保存案涉政府信息。因此,案涉政府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正确。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并且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截图;2.平台检索截图;3.《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4.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尧塘街道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丹金高速项目涉及下庄村地块与村民签订如下两份协议的委托书:1.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流转)附着物迁移补偿协议书。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你向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社区(下庄村委)了解情况,联系电话:0519-82598898。”该答复书于2024年1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对尧塘街道下庄村委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中涉及下庄村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流转)附着物迁移补偿协议书由该村村委与村民签订,没有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截图;2.平台检索截图;3.《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4.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邮件信息轨迹;5.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授权尧塘街道下庄村委在建设丹金高速项目涉及下庄村地块与村民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委托书,以及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流转)附着物迁移补偿协议书的委托书,被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案涉授权委托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针对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不同答复。被申请人未具体明确其依据的是第三十六条第几项,且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的信息也存在用语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应当精准明确、规范具体地适用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期限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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