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2-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2〕6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2-01-07 公开日期:2022-01-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常州经开区政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等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进行梳理,制定《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地按照本清单,结合工作实际,依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适用条件

本《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对象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本《清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批发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当场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完成本次执法检查,离开生产经营单位之前改正完毕。

三、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执法人员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适用于本《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5日内立案。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二)严格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执法人员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形成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四)依法作出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应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同类型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警示和告诫,制作《现场教育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加强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切实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执法人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行政指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严格清单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涉及本《清单》情形的,应及时对本《清单》作出修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本《清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现场教育记录

/upfiles/admininfo/20220110/20220110111720_19712.doc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