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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9-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9〕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监督局
生成日期:2019-02-14 公开日期:2019-0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及标准、申报程序、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8〕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统筹设立规模1亿元的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推动全市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8〕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文件精神,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统筹设立规模1亿元的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机构、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管部门上年度检查合格;

(二)3年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三)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按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财务、业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引进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对新设立并已开业金融法人机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每家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50万元额外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新引进的市级银行分支机构按原有规定给予奖励,其余新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做强法人金融机构奖励。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优做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对象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8〕41号)文件执行)。

(三)发展金融配套机构奖励。新设立的资金结算中心、投资功能子公司、票据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数据库中心和灾备中心等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股改资产重组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五)企业股改资产评估、审计增值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六)企业股改转增股本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纳税人奖励。

(七)促进后备企业上市奖励。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八)企业上市奖励。成功上市首发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并承诺三年内不变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含)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照募集资金数额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新三板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含)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积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发行长期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直接用于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项目建设的非金融企业和非平台类企业,给予发行总额的万分之二作为奖励。

(十二)促进股权投资健康发展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到位注册资本给予其委托的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万元额外奖励,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含)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金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5万元额外奖励,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我市,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新注册且在有关单位备案并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奖励政策执行,但不享受重复奖励。

(十三)融资担保机构奖励与补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新设或增加注册资本,符合标准的分步给予定额奖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涉农、科技、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出现代偿损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贴(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如与省、市、区其他相关政策相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网上同步发布。申报单位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网上在线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机构、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书面申报,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各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同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做好绩效跟踪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先行追缴已拨资金,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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