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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索 引 号:467286401/2015-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5〕2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5-04-13 公开日期:2015-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规定,现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提取对象

    职工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职工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职工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职工本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三、提取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购房证明材料的原件;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职工同户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职工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职工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购房证明材料的原件,代办人凭密码(非初始密码)代办提取。

    (三)购房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五类:

    1.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职工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职工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

    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四、其他

    (一)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并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对拒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除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外,并将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记入相关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协助造假或提供虚假合同、证件、发票等材料的机构和个人,公积金中心通报当地行政部门备案并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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