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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
索 引 号:014109760/2012-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12-04 公开日期:2012-1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
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

    为推进我市麻风病防治进程,消除麻风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过去,我市曾经是麻风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推行“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采取宣传、普查、隔离、治疗、管理等措施,通过60多年的努力,共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1494例,其中治愈1302例,麻风病疫情从60年代1.95/十万下降到现在稳定控制在0.5/十万以下,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麻风病作为重点防治的疾病,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防治措施,将麻风病的患病率控制到了一个较低水平。然而,麻风病还未完全消灭。近十年来,我市每年都有新的麻风病人发生,除本地人外,外来人员麻风病人已占发病总数的41%。而且新发现患者中,延误诊断平均在2.5年,Ⅱ级畸残者占23.8%。目前,我市还有500多名麻风病治愈存活者,他们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畸残,仍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医疗、康复、生活等方面的关怀和帮助。部分人员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防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巩固麻风病防治成果。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力争尽早消除麻风病的危害。

    三、目标

    (一)总目标

    2012-2020年,全市麻风病患病率均控制在0.2/十万以下,麻风病患者累计数较上一个十年减少30%。

    (二)工作指标

    2012-2020年间保持以下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覆盖率100%;规则治疗率达95%以上;

    2.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Ⅱ级畸残者控制在25%以内;

    3.麻风病患者开始联合化疗后2年内新发生畸残者控制在10%以内;

    4.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100%;

    5.严重麻风病不良反应治疗率100%。

    2020年达到以下指标:

    1.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率(延迟期在2年内,且无可见性畸残者)70%,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0%以内;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

    3.流行地区麻风病核心知识公众知晓率80%以上;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100%。

    四、对策与措施

    (一)早期发现病人,加强规范治疗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治愈者复查等工作,继续开展因症就诊病人中疑似麻风病人筛查工作,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防残目的。要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和麻风病核心知识宣传,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病人发现、报告工作。强化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要建立完整病历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对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的患者要及时判愈。

    (二)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以县(市、区)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麻风病疑似病例报告、转诊制度,做到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及时、准确。要加强麻风病疫情,特别是流动人口麻风病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通过对治疗和治愈患者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为麻风病患者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掌握和运用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对有手术适应证者及时实施手术矫治,并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加强对现症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降低畸残发生率和损害程度,提高其生存质量。要密切关注青壮年病人,配合治疗开展心理、社会、职业等项目的康复指导,保护劳动力,为麻风病残疾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广泛开展宣传,降低社会歧视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促进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大众媒体,开展集中和日常相结合的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升公众对麻风病的认知。各级领导和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最大限度降低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逐级分类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要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努力培养一批麻风病防治机构业务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市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要组织综合医院皮肤科、神经科医生,以及乡村、社区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做好疑似麻风病例的发现和转诊,有效促进麻风病人的早发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内容,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所需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麻风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麻风病医疗保障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保障麻风病痊愈患者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宣传、文广新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残联负责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人证》等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协助开展麻风病病患者的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麻风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麻风病防治经费,按省要求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继续改善他们的医疗、生活和康复水平。同时进一步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麻风病防治事业。

    (三)健全防治体系,提升防治能力

    要将麻风病防治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改进和健全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市和辖市、区防治机构要有1-2名专职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兼职人员。市级防治单位负责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对辖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各辖市、区级防治单位负责各项麻风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供防治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病例发现、随访、健康促进等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麻风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工作中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单位开展疫情监测,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服务。设立常州市三院为麻风病定点治疗医院,建立麻风病实验室,负责为伴有严重麻风反应、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服务和技术支持。

    加强麻风病防治学科带头人和防治骨干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业务能力,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更好地适应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四)开展科学研究,参与项目合作

    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要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开展学术交流、工作交流和人员交流,探索适合本地的防治措施。要加强与国家和省麻风病防治机构、医学院校及其它科研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参与相关课题或引进合作项目,获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推进我市麻风病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六、督导与评估

    各辖市、区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做到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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