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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9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9-02 公开日期:2019-09-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推动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建设,支持本市创新产品争取“首张订单”和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常州制造的新产品、新品牌,有力支撑常州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常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常州制造创新产品,以及本市其他企事业单位采购常州制造创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在常州市范围内实行,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制造创新产品,是指能够代表常州制造先进水平,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备成为区域品牌形象标识潜力,但尚未取得市场认可,需要重点扶持推广的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由采购人首次采购的行为。“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产品。
  第七条  首购和推广应用的常州制造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制造商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产业变革方向,且知识产权明晰,能代表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
  (三)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
  (四)首次投放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设立《常州市制造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目录》产品遵循自愿原则。
  第九条  申报常州制造创新产品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制造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制造创新产品技术总结报告(与同类领先产品的对比分析);
  (三)制造创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发明专利证书、试用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可一并提交)。
  第十条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申报程序: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开展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辖市、区工信(经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市、区政府组织初审,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邀请相关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上一年度列入《“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由企业自愿向市工信局申请,可直接进入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合会商程序。
  第十一条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经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会商认定后,纳入《目录》予以公布。
  有效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二条  《目录》一般半年度补充一次,每年度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我市进入《江苏省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产品和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可直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政府首购
  第十四条  对列入《目录》的常州制造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府采购同类产品时优先采购。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与《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应预留5%以上份额用于《目录》中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产品类别的,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如《目录》中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
  如市场上有其他同类产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方式采购,采购时须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必须至少推荐一个《目录》内产品供应商,《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降低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准入门槛。采购人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应当设置有利于《目录》内创新产品的评审规则、评分标准,对满足技术要求的创新产品给予适当加分或优惠。常州制造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人优先采购《目录》产品。鼓励将产品列入《目录》设置为评分标准或评分要素之一。
  第二十条  建立常州制造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和保险补贴机制,申请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均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首购《目录》产品并供自身使用的本市采购人,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按照上年度首购首批次采购金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采购人总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首购金额以有效购货合同及税务机打发票(复印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或组成共保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常州制造创新产品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提出我市可开展常州制造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产品种类和实际投保费率上限。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先投保后补贴的方式,本市生产和制造商对《目录》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市财政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投保人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0万元保费补贴,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费补贴。
  实际支付保费以投保产品的有效购货合同和税务机打发票(复印件),以及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付款凭证为准。推广应用保险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辖市、区工信(经发)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所在辖市、区政府组织初审,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开展评审工作。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拨付下达。保险补贴资金经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拨付下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
  (二)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制造商的;
  (三)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不执行或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关联企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后,我市同类相关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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