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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李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案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7-25 公开日期:2023-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李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案
李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维持案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6月7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8日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本机关。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本案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诱骗恐吓关押人身权被侵犯,申请人在青龙派出所被传唤期间手机中的隐私被侵犯,也就是申请人的利益被侵犯,所以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被申请人应该依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所以不服常公天依复〔2023〕4号不予公开的答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书(信息公开)图片;2、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公开“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1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被没收的手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和“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1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等内容,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3年5月6日20时至 2023年5月7日12时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派出所监控视频是基于公安机关开展内部安全防范、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行为产生,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向其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3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答复了申请人。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告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法定义务,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书(信息公开)及邮寄凭证;2、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天公(青)行传字〔2023〕98号传唤证;4、电话录音刻录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1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被没收的手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和“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1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2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被没收的手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和“2023年5月6日20时至2023年5月7日12时,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6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书(信息公开)及邮寄凭证;2、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电话录音刻录光盘。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6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申请人李某某被没收的手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和“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在青龙派出所期间所有不间断视频”,而派出所监控视频信息,是基于公安机关开展内部安全防范、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行为产生,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常公天依复〔2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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