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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21-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协调办〔2021〕3号 发布机构: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1-07-06 公开日期:2021-07-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文件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特发此通知
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文件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落地“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对照国发〔2021〕7号文件,我市共梳理出“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1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见附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抓好落实,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三、对于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以及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请各有关部门积极与各自省级条线部门沟通,确保涉及到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哪种改革方式,按改革要求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抓紧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尽快全面落实。

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市有关部门要依托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管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区域,对审管一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六、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办牵头负责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与“证照分离”改革的融合,要充分发挥信用在审批、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各监管部门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司法局负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改革的法制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梳理改革涉及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改革内容不一致的,加快推进立改废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配套信息化保障工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推动“证照分离”工作平台数据归集和共享。各辖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附件:《常州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清单》

                         

常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常州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

审批部门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级、县级

公安部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市级、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市级、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市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市级

农业农村部门

6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级、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

7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市级、县级

卫生健康部门

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市级

卫生健康部门

9

诊所设置审批

市级、县级

卫生健康部门

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市级、县级

卫生健康部门

11

广告发布登记

市级、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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