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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工矿商贸领域迅速推广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2-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2〕24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2-07-29 公开日期:2022-08-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在全市工矿商贸领域迅速推广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工矿商贸领域迅速推广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近三年来,我市高处坠落事故始终在高位运行,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在全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总数中占比40%左右。今年以来,我市高处坠落事故的高发态势再次明显。为进一步遏制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吸纳了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了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现将该工作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宣传推广,防范化解风险。各地区要将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迅速传达到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宣贯培训。在本地区大力推广该工作法,纳入重点工作范畴,依托先进经验,靠前防范化解高处坠落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高发频发的势头。

二、克服困难,解决申报瓶颈。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及时开发高处作业申报模块,实现电脑、手机端等多渠道网络申报。各地区也可以暂时在本地区的监管系统中根据工作法要求叠加申报模块,及早纳入使用,服务企业申报。对暂时没有条件实现网络申报的,要克服困难,制定纸质材料、微信、短信、电话、传真等合理有效的申报方法,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公布,确保企业高效、便捷申报。

三、多措并举,落实第三方责任。有监理单位的,依法落实监理单位责任。无监理单位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当前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试点、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等方面的效能,将该工作法纳入专职网格员和服务机构工作内容,落实专职网格员和服务机构专家的责任。暂由甲方自行聘请专家担任第三方的,镇(街道、开发区)要迅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落实,高效服务于企业。

四、严格执法,有效推动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在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实施后,对未能按照工作法的要求申报,擅自从事高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其危险作业行为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严格检查;对高处作业过程中甲方、乙方、第三方以及现场监护人员未按要求履职的情况,依法调查,从重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重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在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实施推广过程中,要结合当地特色,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不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完善该工作法,总结提炼,形成具有我市亮点特色的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常州市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


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是在调研、总结我市部分区域的成功做法,并吸收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高处坠落事故实际情况,提出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以下简称高处作业)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一申报三到场一培训一监护”。鉴于当前实际情况,本作业法仅适用于非日常作业状态的安装、改造、检维修等高处作业,其他高处作业可参照执行。

一、“一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向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等核心信息。在申报系统平台未全面运行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属地安监部门要求,以纸质材料、电话等形式申报;在信息系统运行后,统一通过系统进行申报。

二、“三到场”。高处作业的甲方、乙方、第三方均要到场。

1.甲方到场:甲方是指有项目需要通过高处作业才能实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甲方必须到场,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现场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等。

2.乙方到场:乙方是指承包需要从事高处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实施高处作业的单位,乙方职责也由本单位承担。乙方必须到场,确保本单位和从业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应资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等。

3.第三方到场:第三方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实际情况明确。(1)受监项目本就有监理单位的,第三方为监理单位。(2)非受监或无监理单位的项目,已经试点推行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的地区,第三方为专职网格员;具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所购买服务机构的专家担任第三方;暂不具备条件的,暂由甲方自行聘请专家担任第三方,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落实解决办法。第三方必须到场,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审核是否规范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等。

三、“一培训”。高处作业开始前,应组织所有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本次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性的内容。


四、“一监护”。高处作业开始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全程监护,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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