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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23-000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安〔2023〕9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2023-05-26 公开日期:2023-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面提升精准治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能力,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安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风险不管控就是隐患,隐患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紧盯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兼顾新兴业态、聚焦薄弱环节,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有力推动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提升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效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开展1次针对性的全员教育培训,对标对表迅速开展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每月至少1次),是否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3. 是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4.是否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是否深入学习国内外交通运输领域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并对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是否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5.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全体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是否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对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并落实专项管理制度。

7. 是否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是否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8. 是否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演练(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提升应急避险意识。

(二)迅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深入细致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对标对表逐一过堂

1.道路运输领域

(1)未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班车)客运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

(2)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4)“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运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和司乘人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驾驶员在发车前未对车辆刹车、轮胎、后视镜、照明系统、安全锤进行全面检查。

(6)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2.水上交通领域

(1)内河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船体违规实施重大改建。

(2)内河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3)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4)在通航水域内的涉客船舶未按规定路线航行。

(5)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6)船载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7)非法从事砂石运输船舶。

(8)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

3.港口运营领域

(1)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2)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

(4)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5)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6)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

(7)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区域内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节假日期间未对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8)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1)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2)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安全隐患。

5.公路运营领域

(1)在役干线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3)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不到位。

(5)边通车、边施工路段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作业区、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1)“两区三厂”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2)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危大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一线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合格即上岗作业。

(4)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使用。

(5)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制,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

(6)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上下人行通道或使用登高设备。

(7)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8)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9)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塔吊、移动模架、液压爬模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狠抓监督检查和精准执法,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严格行业安全生产准入。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为重点把好行业准入许可关,严格道路旅客运输、水上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安全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严把营运车船技术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船不得进入运输市场。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精准管控重大风险。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等要求,定期组织研判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企业和部位,做到重大风险底数清。指导行业企业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于重大风险,要督促企业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2项重大风险,结合地方实际,对重大风险清单适时调整和补充。要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动态调整重大风险“一张表”,推动重大风险实时更新,不断完善各类应对举措,逐步构建重大风险“一张图”。

3.科学处置重大隐患。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查等方式,聚焦企业主体责任8项整治重点、重点领域39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事项,深入企业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紧盯不放,督促企业闭环整改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置流程,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确保整改期间安全可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控机制,对企业自查发现、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系统建立动态管控清单,精准把控整改销号具体措施、任务进度、验收结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真查真改、立行立改。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不按执法检查履职标准开展执法监管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4.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无证动火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实施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引导监管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到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方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宣传解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至6月上旬)

制定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在2022年“百日攻坚”行动、冬季专项行动、突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及2023年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中明确的重点整治内容基础上,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在辖区内、行业内及时进行部署宣贯。

(二)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阶段(6月上旬至10月上旬)

企业对照重点整治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风险清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治理,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推动企业真查真改、主动报告、闭环整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涉及危险货物存储运输、道路包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水上旅游客运等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排查整治“回头看”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集中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对行动开展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导。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情况、取得实际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组织协调,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合力。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如实将有关文字材料、信息报表报送至局安委办:6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8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12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体开展情况;局安委办每月调度,5月31前报送调度信息及动态管控清单(详见附件1、2),自6月份开始,每月29日前完成报送。

联系人:万嘉伟、陈俊康;联系方式:85682133、85686230;邮箱:czjtajc@126.com。

附件:1.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调度表

          2.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控清单

附件1

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调度表

填报单位(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

改进行

抽查检

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县区(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其它

1

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次)



2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注:①局安委办每月调度,首次调度时间为5月31日,自6月起每月29日前上报截至目前的累计情况。②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附件2


                           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控清单

填报单位(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内容

行业

领域

隐患点位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整改

时限

是否

闭环

















































































注:①动态管控清单首次报送时间为5月31日,自6月起,每月29日前上报截至目前的累计情况。

②企业自查上报、行业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均应填报。

③“行业领域”填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其它”。

④已闭环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填“完成整改”,是否闭环填“是”。

⑤未在整改期限内闭环的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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