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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23年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3-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3-04-23 公开日期:2023-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2023年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3〕15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当月已连续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要求

执行《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2号)(附件二)规定。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初级(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1)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或申报评审药(中药)士职称。

(2)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或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3)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或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4)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5)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2.中级(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1)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2)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3)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4)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 (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5)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医药化工、生物工程、分析化学”等专业。

(二)年限计算说明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3号)、《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4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重要条件。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送审论文、论著、译著、报告、成果均应是作者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原则上送审论文要求提供原件,并附杂志封面、目录、正文的复印件;论著、译著要求提供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原件;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报告、QC成果等,要求提供全面内容原件及复印件。以上送审材料由专业组同行专家对文章的先进性、科学性、真实性、实用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在某个领域所达到的高度、广度、深度进行综合性评价。

专业技术人员往年申报职称且评审通过时使用过的经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均不能再次使用。同级转评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要提供转评后的经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

三、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需采用单独档案袋,贴上目录,目录填写详细,提供个人联系方式。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由系统生成,一律采用标准A4纸型双面打印并装订,不得手写和复印,并附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照片一张。

2.职业道德评价意见由单位填写,签署填写人员姓名及填写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少于200字。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高等教育网或学信网认证材料。

5.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详实,重点表述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少于500字。

9.本人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的材料:

(1)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的鉴定书、证明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专项文章等;

(3)各类获奖证书。 

10.破格评审材料。

11.截止申报当月的常州市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

12.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及审核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所有材料,由申报人员一次性按规定提交、整理。申报材料不全、不真实或整理不符规范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单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网上申报。2023年4月24日-6月2日,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web/login),在线如实填报相关职称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材料初审。网上申报通过后,携带纸质材料于2023年4月25日-6月9日的每周二、四下午14:00-17:00,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地点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19室(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咨询电话为0519-88588053。审核通过后缴纳评审费,缴费标准为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

(四)人社部门复核。

五、注意事项

申报人员请加入QQ群“药师之窗”,群号129459978,其他相关要求将在群内发布。如有疑问,可在群内进行咨询。


附件:1.2023年度常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2.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附件一2023年度常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附件二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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