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08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6〕6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6-05-20 公开日期:2016-05-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参照省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苏政传发〔2016〕54号),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16〕51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任务,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做好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项目化管理,逐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形成责任明晰、分工明确、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二)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建制镇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实施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三)确定全市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放宽劳动力准入对象范围和条件,降低投资纳税户口准入门槛和限制,适当调控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实行全市户口通迁和“一站式”服务。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优秀、紧缺人才,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简化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常工作、生活的户口恢复登记手续,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市公安局负责)
  (五)优化户籍服务举措。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等制度,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为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应用创造安全的环境。深入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市公安局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深化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市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计、房管、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在流动人口持证人享有9类14项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对相关服务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增加流动人口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等负责)
  (七)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建立人口发展应用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为人口服务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八)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引导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发尽发。(市委农工办负责)
  (九)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全市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村级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抓好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优化股权结构,加强股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积极组建镇级社区股份合作联社,以发展物业不动产经营为主,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政经分离”试点,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市委农工办负责)
  (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市、辖市(区)、镇三级联动,镇为主体、互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效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2016年所有辖市、区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市委农工办负责)
  (十一)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相关招生制度,凡初三年级在常就读满一年的随迁子女应届毕业生,即可报名参加中考并享有同城待遇,凡符合省异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即可在常报名参加高考并享有同城待遇。(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落实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十三)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负责)
  (十四)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内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水平逐步统一。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六)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依托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推进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在已经实现以辖市(区)为单位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基础上,逐步实现以大市为单位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保障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机结合,尤其是低保标准和扶贫开发标准的有效衔接,确保扶贫开发任务的完成。(市民政局负责)
  (十七)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或发放租金补贴,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以货币化补贴为主,保障进城落户三年以上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农业转移家庭需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市房管局负责)
  (十八)探索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快落实政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农工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和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广泛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