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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6-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16〕32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6-04-13 公开日期:2016-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名校办名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项目布局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体育局、教育局(文广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学校:

    为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名校办名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项目布局和发展实际,特制定《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3日

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全力备战江苏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充分调动各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积极性,确保圆满完成省运会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层训练点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体育、教育经费,进行省运会竞技体育项目训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直接认定或各直属训练单位、县区教育体育部门推荐申报,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的基层学校(不含市队校办学校)。

    第三条 我市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对名校办名队,对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辖市区少体校等办训练点均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

    第四条 各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应坚持“三重一大”训练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二章 训练点申报审批

    第五条 直接认定及推荐的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应当向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申报表;

    (二)主带项目教练员(体育教师)的证明材料;

    (三)训练场地设施设备、训练经费及政策扶持等证明材料;

    (四)所开展项目的发展规划;

    (五)近两年来所开展项目取得的成绩证明及优秀体育苗子输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训练点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材料,市体育局、教育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的单位可以“常州市﹡﹡队﹡﹡点”名义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体育局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运动员注册参赛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江苏省青少年注册遵循“谁注册、谁训练、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各训练点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市体育局直属项目对口训练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 各训练点应积极选拔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

    第十一条 省年度比赛和省运会由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由市体育局承担该项目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训练点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运动员日常训练所需器材、耗材、场馆设施及比赛所用器材、经费等均由训练点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参加省年度比赛,将由训练单位组织进行选拔,选拔上的运动员及其主带教练属公费人员,参赛费用由市体育局承担;未选拔上的运动员属自费人员,需按超编人员自交费用,如比赛后达标并获取名次则认定为公费参赛,退还其自交费用。

    第十四条 由市体育局竞训处会同训练单位根据基层训练点的队伍训练规模、参加省注册人数和比赛人数、参赛成绩等综合测定训练点编制,每年每编制按2000元核拨训练经费补助,用于运动员伙食、赛前营养、小型器材及训练参赛服装的购置等日常训练所需。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省年度最高级别比赛的运动员所获成绩综合评定训练经费补助等级,共分为三等:一等是指获冠军或达一级以上的运动员;二等是指获第二、三名或达二级的运动员;三等是指获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参加两项以上比赛的运动员只按最高成绩或等级认定;比赛不满6人、非省运会适龄的运动员降一等享受;小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参赛人数测算。

    第十六条 根据认定等级核定训练点年度训练经费补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0元,二等每人每年人民币6000元,三等每人每年人民币4000元,四等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训练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运动员伙食、营养、小型器材及训练参赛服装的购置等日常训练所需。

    第十七条 运动员输送至江苏省优秀运动队,将按省体育局文件给予人才输送奖励,另按每名运动员6万元追加一次性训练补助。

    第十八条 训练点在省运会上取得成绩,除享受训练经费补助外,个人项目按每枚金牌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追加训练经费补助,其余成绩不予追加;小团体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冠军,根据参赛人数测算,追加补助标准减半,其余成绩不予追加。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其它比赛取得成绩的,主带教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以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否则将取消运动员注册单位当年训练经费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注册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训练点注册,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赛经费及训练经费补助等相关经费从训练单位相关项目助学金、伙食费及省运会备战经费中列支,市体育局将根据项目划拨至相应直属训练单位进行具体测算。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加省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必须无条件经省优秀运动队选拔,被选中参加试训、集训的运动员务必按时报到,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所有经费补助,并且按每名运动员1万元的标准扣除训练点当年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训练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训练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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