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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3-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3〕90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3-05-12 公开日期:2023-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要求,加强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填补事故处理“回头看”后评估工作机制空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 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安管人员日常管理。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73 号)要求执行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各属地监督机构应将《安全日志》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重点内容,督促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理配备、到岗履职,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责令施工企业予以更换。

二是明确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安管人员的追责。对应生产安全事故不同等级予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吊销;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

三是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明确复工前的限期整改期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项目整改合格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不影响项目正常复工。

附件:

1.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73号)

2.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号)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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