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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2-001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空间规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2〕7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2-09-06 公开日期:2022-09-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控分区
  第三章  国土空间准入
  第四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五章  国土空间整治修复
  第六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根据《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常州段主河道(老运河段)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涉及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和常州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具体范围以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
  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予以分类管控。
  第二章 管控分区
  第七条  核心监控区内“三区”的划定与管控,采取条款与图则相结合的方式。核心监控区内“三区”的具体范围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
  第八条  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是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
  第九条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大运河常州段主河道(老运河段)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的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的区域。滨河生态空间主要位于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的西、东两端,涉及新北区和常州经济开发区。
  第十条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范围内,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滨河生态空间外的所有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主要位于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的西、东两端,涉及新北区和常州经济开发区。
  第三章  国土空间准入
  第十一条  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取(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外禁止占用岸线,项目占用岸线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水文、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取(供)水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
  (一)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河道保护相关规定的;
  (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十五条  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沿河100米范围内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开展建设活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已批准公布的相关专项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并进行建筑高度影响分析,落实限高、限密度的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商务、住宅小区、工业、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
  第四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核心监控区的“三区”准入要求,健全管制制度,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实施差别化管理。
  加强岸线管理,严格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防洪安全和基本稳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护堤地和滩地上从事经营、取土、地下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防洪安全、行水通畅、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滨河绿道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生态用途区域内,新孟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宋剑湖湿地应严格执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农业用途区域内,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区域内,保障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的建设;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构)筑物。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文旅设施、非遗传承基地、运河文化展示及其他乡村振兴项目。
  第二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鼓励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建设;鼓励与城市功能发展定位匹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区内鼓励优化商业、住宅、服务等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布局。
  第二十一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内,严禁不利于文化遗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产生影响的设施,应限期治理。
  鼓励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应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管控要求应依据《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执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管控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第五章  国土空间整治修复
  第二十二条  秉承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政府引领,鼓励社会参与,按照《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实行管理,推进大运河沿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开展主河道沿线化工企业整治提升,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关停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园区,依法依规淘汰化工行业落后产能。
  对已存在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建(构)筑物,在修复中予以保护;对于违规占压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置整改,对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生态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优先纳入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优先安排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等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林相改造应与大运河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强大运河水污染综合防治,促进出入江河、湖泊、塘库支流水体生态环境自然恢复,科学有序实施退田(圩)还湖(湿)工程。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的机制。统筹核心监控区内、外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规模可作为规划期内流量指标归还。
  第六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突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全域空间形态、城乡风貌的引导和管控,实现大运河常州段沿线自然和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和塑造。延续城因水生、城河相融的常州历史古城脉络,凸显中吴要辅、名士之城的特色风貌,彰显江湖汇秀、江南人家的独特景观。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内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面宽等控制要求,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管控。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功能分区差异,将大运河常州段划分为四类风貌区:
  (一)历史人文风貌区宜延续城河相依、古韵延绵的传统风貌,以粉墙黛瓦、屋檐错落、清秀古朴的风貌为主,鼓励使用符合常州地方特点的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
  (二)现代生活风貌区宜展示现代都市风貌,应以现代简约雅致的风格为主,建(构)筑物体量适中,注意整体风貌协调,并与历史人文风貌区有机融合。
  (三)产城融合风貌区宜突出产业特色,建(构)筑物体量、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郊野田园风貌区宜展示生态田园风貌,应注重保护生态屏障,严格控制建(构)筑物体量,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第二十九条  大运河两岸新(改)建建(构)筑物高度控制应遵循滨水梯度、视线开敞、自然生态、资源共享的原则。大运河两侧1000米范围内,需进行建(构)筑物高度控制。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一)大运河两侧5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驳岸、桥梁、隧道等建设工程的,须保证河道本体的安全,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二)大运河两侧5—5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构)筑物。如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确需织补建(构)筑物,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控制建(构)筑物的体量,协调建(构)筑物的风貌。新(改)建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原则上不超过9米,最高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三)大运河两侧50—100米范围内新(改)建建(构)筑物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4米,其中,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
  (四)大运河两侧100—200米范围内新(改)建建(构)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其中,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5米。
  (五)大运河两侧200—1000米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
  大运河两侧200米至2000米的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的地段新建超高层,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按照高度分区管理,重要区域和地块的建筑高度、界面宽度需要突破上述管控要求的,必须进行风貌与体量的协调性设计,通过城市设计研究,统筹纳入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  大运河周边建设应保持视线通廊开敞、通透。临运河高层建筑以“点式”为主,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大于45米,建筑界面率(建筑滨水界面之和与地块临水边界总长度的比值)不宜大于60%。
  城市历史地标建筑、造型地标建筑和高层地标建筑周边宜留出视线通廊,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30米,视线通廊范围内新(改)建建筑高度应通过城市设计进行视廊影响分析、天际线分析和景观风貌分析等研究论证,综合确定建筑高度。
  第三十一条  核心监控区应增强城市天际线高低错落和可识别度,避免建筑轮廓线平齐。滨水界面应采取控制建(构)筑物体量、增加建(构)筑物退距及植物遮蔽、完善景观设施、设置滨河开放空间、塑造界面层次感等措施,强化运河的文化特色,有条件的滨水界面应开展城市设计研究,合理控制天际线轮廓。沿大运河的连续景观轮廓应错落有致、起伏舒缓、层次分明、富有细节。
  第三十二条  大运河与关河、老孟河、老舜河、南运河等历史河道中心线交叉口500米半径范围内原则上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保障视廊通畅。对现状突兀建(构)筑物应采取轮廓美化、前景遮挡、突出视觉重点和尺度延续等措施,降低其对运河口景观风貌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需报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国家重点项目;
  (二)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需要上报的项目。
  项目审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应由属地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进行联合审查。
  在本细则实施前土地已出让但尚未实施的项目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应编制可行性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会审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应编制可行性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第三十六条  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调查和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积极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支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法工作,可采用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公益体验等多种形式的组织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力量,营造政府、市场等多方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形成管控合力。
  第三十八条  核心监控区内应当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准入政策、自然资源管理、河湖水系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对核心监控区内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三区”划定示意图
     2. 大运河常州段核心监控区风貌分区引导图
     3.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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