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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014109605/2023-0005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公规〔2023〕1号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23-02-07 公开日期:2023-02-22
时   效: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常公规〔202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预约受理,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对旅馆、旅游民宿(农家乐)的治安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建设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对接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和市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汇总发布本市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对于已纳入管理的网约房房源,函告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不符合网约房治安管理要求的房源,及时通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接收市局推送的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派出所落地核查、及时纳入管理。对于不符合网约房治安管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网约房,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网约房房源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网约房房源进行核查,开展信息采集、宣传告知、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对于网约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上级治安部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属于地下空间、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的;

(三)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以外发布房源、预约住宿。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不是所有权人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经营网约房的书面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网约房发布房源的网站或APP名称;

(四)营业执照;但个人从事网约房经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除外。

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变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网约房经营者报告后应当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五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约房标识,并向网约房经营者宣传告知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引导辖区内网约房经营者为网约房住宿房间配备下列安全设施:

(一)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

(二)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易取用位置并附使用说明;

(三)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门锁加装反锁装置,窗户采取开启限位措施;

(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与房源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

(二)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发放的标识,房门内侧显著位置粘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水电气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根据需要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查验登记实际住宿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五)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住宿;

(六)依法遵守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的规定;

(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实际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网约房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符合国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公安机关信息传输要求的人脸识别、智能门锁、小程序等智能传输方式,实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房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发现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获悉的相关房屋及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对于网约房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常州市公安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安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