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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14-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14〕30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14-07-25 公开日期:2014-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的通知

市总社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总社公务出差审批及报销管理,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7月25日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公务出差审批报销管理,根据《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到常州市区以外的公务出差活动。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市总社机关人员公务出差,须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审批办理

    第三条市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审批。出差人员事前需详实填写《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单》(下简称“《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公务出差实施分级审批管理。具体审批权限为:处室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市总社副职领导及其他县处级干部出差由市总社主要领导审批;市总社主要领导出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关出差人员确因公务紧急、不能事先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须及时向相应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待出差归来后补填《审批单》,补办审批手续。

    四、报销管理

    第六条《审批单》是差旅费报销的必要附件之一,无《审批单》不予报销相应差旅费。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范围与标准遵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市总社财务处在差旅费报销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不符规定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在30日内,按照《市供销总社关于加强财政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并随附《审批单》和相关票据凭证,由相关领导签批后,交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及支付其他差旅费用,应当按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避免大额现金使用。财务处原则上对公务出差不预借现金,特殊情况确需预借的,事先须报经总社负责财务费用审批领导的批准同意。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出差审批单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出差依据


出差人员


出差路线


预计出差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拟坐交通工具

飞 机(  )火 车(  )长途车(  )

自备车(  )其 他(  )

申 请 人


领导审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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