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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9-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地名委〔2019〕48 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9-08-15 公开日期:2019-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因机构、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
关于调整常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因机构、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许 峥 副 市 长

副主任:薛 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莉 市民政局局长

委 员:臧秀娟 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严永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华刚 市教育局副局长

            沈新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2 —

            徐文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周达清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常远明 市民政局专职委员

            谭志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青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洪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国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周 洪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计玉根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吴志刚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洪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徐 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钱同春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常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常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地名委员会:是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地名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地方志办:负责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制定地名规划,参与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和地名学理论研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计划立项及审批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名称时进行审批,对尚未办理标准地名的项目,督促履行地名申报手续。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城市物价数据中,负责推广使用已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地名在方言用字、汉语拼音、汉字规范化书写等语言文字方面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门楼牌、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的信息化管理和地名地址信息库建设,加强部门之间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中,负责推广使用已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市公安局:负责路(街)两侧建筑物门牌和新建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的编号及制作安装。承担已建居民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的补缺和更新。

市民政局: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地名规划;审核、承办地名命(更)名;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历史地名保护;管理地名档案;建立与管理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中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检查、审核地名经费的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要求使用者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包括门(幢)牌号。为地名书籍、地图等地名图书的出版提供技术支持。在城市规划、测绘等工作中配合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标准地名的使用。在组织楼盘评选、网站宣传、房产交易登记等活动中,负责监督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地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道路的路(街)名牌设置工作(设计、制作、安装、养护)及历史老地名标志设置;负责市区道路、桥梁等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协助市地名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使用地名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城市设标、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工程等工作中配合地名管理部门的施工。负责公园、绿地地等名称命(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镇、镇际公路及桥梁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为地名图书、地图的出版提供道路、交通等有关资料。

市水利局:负责所管辖河道、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名称的命(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电视、报刊、广播、网站等宣传中,负责监督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地名;做好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等工作。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的名称命(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卫生各级部门包括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部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负责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户外广告宣传中标准地名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负责认定地名标志牌制作单位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市统计局:在统计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中,负责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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