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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22-000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22〕101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2-12-19 公开日期:2022-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规划工程处。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风险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绿化管理指导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第六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安全生产要求。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主管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详细的绿化管养期养护计划。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出入口及显要位置设置工程概况、人员信息告知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材料。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质保(管养)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及时整改、返修。

第五章 监理、检测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期编制监理月报等文件材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措施

(一)开工前监督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检查频率按照《常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绿化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承担市本级项目、市重点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其余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区级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负责。

市、区两级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列行为予以通报:

(一)未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未按要求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绿化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受理绿化工程质量投诉问题。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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