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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20〕63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11-23 公开日期:2020-1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常州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性加油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安委办制定了《常州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性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商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加油站在规划建设时,要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六条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设立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存在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划定爆炸危险区域。

第八条加油站内不得设立宿舍。

第九条加油站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必须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必须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十条加油站在设计和建设充电桩、油气回收装置和双层罐改造时,必须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机发电机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二条空调主机和室外机等用电器不得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必须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加油站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加油站必须制定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见附件)。

第十五条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在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加油站必须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及安全标志。警示语内容应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十八条加油站必须保证定期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加油站负责人,能立刻整改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作业中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条加油作业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油;

(二)严禁对存在油品泄露风险的车辆加油;

(三)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停止加油作业;

(四)非加油站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加油作业,自助加油机除外。

第二十一条卸油作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必须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配备驻车制动装置、设置灭火器材和视频监控,并保证设备器材完好可用;

(二)卸油作业必须由加油站指定接卸作业人员进行;

(三)卸油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围观,驾驶员和接卸作业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四)卸油作业过程中,必须保证汽车罐车熄火断电,始终处于防静电接地状态;

(五)卸油作业完毕后,驾驶员必须在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并经卸油作业人员同意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在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油罐计量作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夜间进行计量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二)计量作业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与油罐相连的加油机;

(三)卸油作业结束后,待稳油15min后方可计量;

(四)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操作速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非加油站指定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必须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加油站必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同步制定并公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明确社会支持救助、应急救援的方案,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等。

第二十六条加油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二十八条加油站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必须设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必须设置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台。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分别设置;

(三)一、二级加油站必须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必须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附件: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

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1.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3.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             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8.             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1.        消防管理制度;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3.        卸油作业规程;

14.        加油作业规程;

15.        计量作业规程;

16.        配电作业规程;

17.        设备使用、维修、动火等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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