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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郭某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6-13 公开日期:2023-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郭某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郭某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郭某风。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郭某风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自己因交通肇事驾照被吊销十年,处罚过重。在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救助伤者,主动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争取对方和解,除了事故本身之外,一切后续工作申请人都做到周全。申请人离异后独自带三个孩子生活,目前还有两个在上学,开车也是申请人唯一技能,如果吊销驾照十年就断了生活来源,使得申请人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人从事运输行业,一方面挣钱养家,一方面也是服务社会,恳请给予最低期限的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申请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是适格的处罚主体。二、事实及证据情况。2022年8月11日16时07分许,申请人驾驶苏DJN026号重型栏板货车沿新北区吕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大道路口与自行车驾驶人卢某米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卢某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1月3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制作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2040027001529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29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三、法律依据及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2023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被申请人民警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提示申请人,吊销处罚后将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需要听证但是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当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制作了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2040027001529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29日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并当场送达。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被申请人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提示信息,不属于行政处罚内容。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第32041112022000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卷宗目录、询问笔录;3.〔2022〕苏0411刑初652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6.光盘一张、郭某风吊销驾驶证处罚告知视频文字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驾驶苏DJN026号重型栏板货车沿新北区吕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大道路口,与自行车驾驶人卢某米碰撞,卢某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十二中队接到案发报警,被申请人民警于当日下午四点二十五分到达现场处理,制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同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交警大队薛家中队对申请人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9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第32041112022000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1月3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652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并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视频记录告知过程。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该决定书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第32041112022000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卷宗目录、询问笔录;3.〔2022〕苏0411刑初652号《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6.光盘一张、郭某风吊销驾驶证处罚告知视频文字说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常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在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和吕汤路交叉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审判,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被申请人依据以上法律和事实,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并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将告知过程予以视频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由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自己积极救助伤者主动认罪认罚和赔偿,处以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过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机关认为,其中“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结合申请人涉案实际情况作出的提示信息,该提示信息不属于行政处罚,且内容于法有据。申请人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4002700152921号《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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