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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20-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20〕20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20-06-22 公开日期:2020-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关于开展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在疫情期间申请缓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个人缴存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610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不作调整,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经开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年度内缴存比例只能调整一次。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2.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应在汇缴2020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单位办理

单位持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www.czgjj.com)单位业务模块办理。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一证通的可到各区域数字证书办理点(咨询服务电话:86605082)申领并开通后再办理。

(二)个人缴存者办理

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www.czgjj.com)个人业务模块或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模块办理,开通建行手机网银客户也可登录建行手机APP-悦享生活-常州公积金办理。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再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并按时缴存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若托收单位及个人缴存者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自动做基数不变调整。

(二)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实施托收缴存方式,从6月份开始将不再接受已办理托收的单位主动打款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时要对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变更信息;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请单位经办人通知职工本人到公积金中心修改。

(四)疫情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从7月份开始恢复缴存。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五)各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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