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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4-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质量监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4〕3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4-04-29 公开日期:2014-04-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14〕2号)精神要求,今年决定对面广量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请各地按照抽查方案确定受检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测结果反馈工作。本次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我委统筹安排,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在全面完成监督抽检任务的同时,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实际和风险隐患,适时依法开展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凡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发现的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移交。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 王程,81667961;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徐鸿飞,81667978;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蒋治国,81667989;市农业与园艺处 詹国勤81667966;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江卫华,81667987。
    附件: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为依法规范农产品种植养殖行为,努力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14〕2号)精神要求,对我市部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并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两大类进行,一类为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一类为“三品一标”专项监督抽查。具体监督抽查品种和对象为:

    (一)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在重大节日前夕,对例行监测、执法监管、风险评估中隐患较大、问题较多的即将上市销售的地产农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品种以蔬菜、猪肉、猪肝为主。监督抽查对象为各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场。

    (二)“三品一标”专项监督抽查。重点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规模较大的本市“三品一标”获证产品(非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除外)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对象为“三品一标”获证单位。

    二、监督抽查时间、规模及任务分工

    (一)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分别在2014年国庆节和2015年元旦前分两个时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每次抽检产品数见附表1)。蔬菜产品抽样工作由省、市农林行政执法机构会同农业与园艺处组织实施,猪产品抽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市级农检中心按照抽样规范和样品预处理等相关标准协助做好抽样及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二)“三品一标”专项监督抽查。2014年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抽检“三品一标”获证产品55个(其中种植业产品45个、畜牧业产品10个),其中绿色食品(非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除外)抽检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市抽检总数的15%。其中种植业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级农林行政执法机构会同“三品一标”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畜牧业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三品一标”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间于6月和10月分两次完成全年抽样任务。

    实施监督抽查抽样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各地的抽查数量及承担样品检测单位详见附表1。

    三、检测项目

    (一)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蔬菜: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对硫磷、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涕灭威、毒死蜱、氟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三唑酮、水胺硫磷、甲基毒死蜱、乐果、丙溴磷、二嗪磷、乙酰甲胺磷、治螟磷、腐霉利、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基异柳磷、苯线磷、氟虫腈、二甲戊灵、阿维菌素、多菌灵、灭蝇胺、啶虫脒、吡虫啉。猪肝、猪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二)“三品一标”专项监督抽查。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参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3〕17号)确定的参数执行。绿色食品果蔬类检测参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毒死蜱、克百威、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百菌清、铅、镉。绿色食品粮食类检测参数:乐果、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甲胺磷、三唑磷、毒死蜱、吡虫啉、噻嗪酮、铅、镉。绿色食品畜产品类检测参数:铅、汞、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和磺胺类(不少于4种),鲜肉类(禽肉除外)增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参数。

    四、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

    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中蔬菜产品检测方法、判定依据按照GB2763-2012执行,检测结果有一项超过GB2763相应标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GB2763中无对应标准的,不做判定);猪肉、猪肝判定依据按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规定执行,超过相应判定限均判为不合格。肉、猪肝检测方法和判定限详见附表2。

    “三品一标”专项监督抽查中种植业产品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按照GB2763-2012和GB 2762-2012执行。畜牧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按照GB2762-2012执行,其它参数的检测方法详见附表2,结果判定按照《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执行。

    五、抽样要求

    抽样方法,蔬菜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猪肝、猪肉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抽样程序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所抽样品须一式3份(复检样、备份样、检测样),检测样和备份样在规定时间内交由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检样由市级农、畜产品质检机构保存。样品应进行封存,受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均应在封条上签字并盖章。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详细登记被抽单位、样品来源(检疫证号、出证单位)等信息。

    六、检测结果确认

    各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在获得抽检样品后,及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在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省农委,省农委将会同有关市农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农委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省农委指定具有资质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复检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单位承担。

    七、其它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根据产品季节特点,妥善安排好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完成监测任务。凡被确定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市农委统一安排,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监督抽查结果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

    (三)在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凡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地区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整改情况汇总报省农委。

    附表:1.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2014年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相关文书

附表1-1

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种植业产品)  

市别

抽查数量

检测单位

重点时段专项

“三品一标”专项

国庆节前

元旦前

金坛市

5

2

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溧阳市

5

2

13

武进区

5

3

12

新北区

5

3

8

合计

30

45

附表1-2

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畜牧业产品)    

市别

抽查数量

检测单位

重点时段专项

“三品一标”专项

元旦前

金坛市

8

3

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溧阳市

7

4

武进区

10

2

新北区

5

1

合计

30

10

 附表2

2014年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均按照GB2763-2012、GB2762-2012标准执行。

    二、畜禽业产品 

抽查样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畜产品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235号,具体判定限为1μg/kg

四环素、土霉素和金霉素

GB/T 21317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磺胺类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铅、汞

按照GB2762-2012中明确的检测方法执行

GB276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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