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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8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8-14 公开日期:2018-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战略部署,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和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
  (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
  (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分别负责基金管理、监督与咨询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为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产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
  (四)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五)审定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资和出资计划;
  (六)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
  (七)审定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方案;
  (八)对产业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九)协调解决产业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召集监委会和咨委会相关会议;
  (二)拟订产业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案评审,拟订出资计划;
  (四)审定产业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五)审议产业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
  (七)对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管理;
  (八)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七条 监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监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产业基金投资业务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参与对产业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三)其他应当由监委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咨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咨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产业基金的经营方针、运行规则、投资决策、绩效考核等事项提供咨询;
  (二)对子基金的设立、投资方向和管理机构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交办的咨询事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委托)管理,负责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尽职调查、组织评审、协议签署和投后管理等具体管理及运作。
  第三章 投资与决策
  第十条 产业基金出资方式分为直投子基金和参股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子基金通过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和平行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但直投基金规模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10%。直投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其实缴出资额的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直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可按投资领域和方向,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市场化子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原则上不重复设立子基金。
  第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以与各辖市、区政府(指定平台)共同出资设立的区域发展子基金为主,通过多层次逐级放大,实现产业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
  区域发展子基金应当注重政策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决策部署,以市场化方式增加有效投入,促进重点区域有序开发,培养区域发展内生动力。
  子基金每年初由各职能部门、各辖市、区政府根据市确定的重点产业要求提出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咨委会出具咨询意见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子基金设立背景和行业分析;
  (三)子基金的拟定规模及产业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
  (四)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尽职调查、组织评审,出具投资建议书,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和辖市、区对市场化子基金联合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的30%(其中市、区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市出资最多不超过15%)。且只能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上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收回本金及门槛收益的基础上,经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可适当对其他社会资本让利。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常州市内注册;
  (二)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和领域明确;
  (三)主要投资方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及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具有竞争性、成长性、带动性的产业创新创业项目。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四)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含支持常州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市外企业在常州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的可适当放宽;
  (五)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且业绩突出;
  (三)在常州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相同领域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市场化子基金中,产业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产业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并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资金保管、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确保子基金(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做法实现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协议约定到期退出。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导向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如需延长由管委会批准。当产业基金出现退出、终止、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或督促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监委会及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三条 提出投资计划的地区、部门是子基金运行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各子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子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做好专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分配采用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向管理机构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费率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经政策性及市场化整体效能综合考察成绩优秀的市场化子基金,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让利,但不超过产业基金从子基金获得净收益的30%,具体让利方案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监委会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基金管理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纪行为,将记入常州市征信体系。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基金的指导、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对于市场化子基金的违法违规、偏离政策或形成损失的,应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七条 监委会受管委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委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应当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运作。天使基金、孵化器基金等办法另行制订。此前已设立的政策性产业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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