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3-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3〕8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3-03-10 公开日期:2023-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已列入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为确保立法调研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现将立法调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工作要求,高质高效推进立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常州建设新能源之都,冲刺万亿GDP提供底板支撑。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处、自然灾害救援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安全基础处、综合协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立法调研工作,统一组织部署开展立法调研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情况,在吸纳公安、卫健委等有关人员后进行调整。

(二)调研小组

调研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指挥、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处、自然灾害救援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组织人事处有关成员组成。调研小组负责立法调研各项具体事务性工作,全面收集、整理、汇编立法资料,组织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起草立法草案,牵头对接人大、司法,做好立法全流程工作。

调研小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情况,在吸纳公安、卫健委等有关人员后进行调整。调研小组可以与大学或者科研机构签订协议,围绕立法项目的主要问题开展前期研究,为起草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三、调研内容

(一)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的应急准备情况

1.建立公共安全应急体验、宣传场馆的情况;

2.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

3.有关应急器材、物品的准备情况;

4.组织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开展情况;

(二)企业应急准备情况

1.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

2.有关应急器材、物品的准备情况;

3.组织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开展情况。

(三)社会性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含应急队伍志愿者情况)

(四)公众应急准备情况

1.公众对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的认知及防护意识;

2.公众对应急器材、物品的准备情况;

3.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如: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地震发生时如何正确自救、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自救);

4.公众接受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就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意见建议(尤其是需求)。

四、进度安排

(一)3月上旬,成立领导小组、调研小组。

(二)3月中旬到4月底,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参考资料,编制“立法对照表”。为法规文本草案提供上位法的依据及有关政策支持。

(三)4月中旬到8月底,召开有关部门及应急管理系统座谈会。具体安排:

1.有关部门座谈会。参加单位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2.应急管理系统座谈会。参加单位为: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四)5月上旬到7月底,进行实地调研。赴具有立法经验的先进地区考察学习。

(五)8月底前,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律、应急管理有关专家对立法调研报告及法规文本草案进行法律与专业论证。

(六)9月底前,对调研报告再次进行修订,形成最终稿,提交市人大法工委。(法规文本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调研报告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程需要及时提供。)

五、工作要求

(一)立法调研应当坚持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立法开展要有条不紊,忙而不乱,阶段推进要有阶段成果。

(二)立法调研要集思广益,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各方潜能,强化沟通协调,吸收各方建议,形成立法合力;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甄别筛选,为我所用,推动立法调研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立法调研工作,按照立法调研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力配合调研小组开展资料收集与分析统计、问卷调查与实地调研等相关工作。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