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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0-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0〕94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4-17 公开日期:2020-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经省政府同意,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由各地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和财政投入等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地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学生退出课后服务,应由学生或家长书面提出。参加课后服务天数为该学期天数一半(含一半)以内的,应当退还一半费用;超过一半的,扣除实际服务天数后退还费用。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切实做好退费工作。

四、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享受义务教育国家政策性资助的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

五、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渠道。

六、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0年春学期起施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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