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2022年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22-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22〕18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2-05-07 公开日期:2022-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2022年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公布2022年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文件精神,现将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公布,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也是重点计划用水户,做好对其的监督管理是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和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基础支撑,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计量设施、计划用水、定额对标、水资源费征收等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工作,实施用水全过程管控。

        二、建立监控名录

        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原则上选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以及年取用水量在常州市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

        区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原则上选取年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以及年取用水量在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于5月31日前发布并报常州市水利局备案。

        三、明确监管内容

        1.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下达后,按规定将计划进行分解,并及时报送常州市水利局或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内部用水考核。用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整。市水利局会同各辖市、区水利局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对重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

        2.国家和省、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制定用水计划的主要依据。重点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存在超定额用水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单位按照先进定额进行考核管理。

        3.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同一用水单位存在不同水源类型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类计量,并按规定实施分级计量。

        4.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统计,建立统计台账,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5.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现状进行合理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分析节水潜力,制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

        6.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审计机构开展用水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7.鼓励重点用水单位加大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8.重点用水单位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重点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9.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用水计量在线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水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点用水单位用水在线监管。

        10.鼓励重点用水单位引入合同节水等第三方节水服务,开展专业化节水诊断、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工作。

        11.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12.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和水效对标达标,持续提高用水水平,争当本行业水效“领跑者”,发挥节约用水示范带动作用。

        13.重点用水单位应当设立水务经理,负责日常用水管理工作。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水务经理联络机制,加强与区域内水务经理沟通联系,保证节水信息发布、共享渠道畅通,加强用水单位水务经理动态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14.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并参与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强化节水社会责任。

        15.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档案管理,明确负责归档的部门和责任人。用水档案主要包括文件制度、取用水基础资料、用水过程记录、日常管理等各类相关资料。

        四、严格监督管理

        1.明确监督职责。各辖市、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限期完善和落实监控措施,加强监控能力建设,及时将有关监控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并按规定做好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日常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将不定期对辖市、区水利局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和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2.落实监管经费。各辖市、区水利局要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结合节水型载体建设,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优先安排等措施,支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水平。

        3.提高监管水平。各辖市、区水利局要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定期组织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审计,切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到实处。要加强监控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技术、市场等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附件:2022年常州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常州市水利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