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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2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02-27 公开日期:2018-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运用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效益为先。
  (一)客观公正。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效益为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亩均效益,兼顾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注重提升企业综合素质。
  第五条  对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设定不同的评价指标权重。评价指标及权重为:
  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不低于30%)、亩均销售收入(权重不低于20%)、单位能耗(电耗)税收(权重不低于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不低于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左右)、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10%左右)。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不低于20%)、亩均销售收入(权重不低于10%)、单位能耗(电耗)税收(权重不低于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不低于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左右)、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10%左右)。
  各项指标具体权重由各辖市(区)确定。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六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按指标权重确定。
  第七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本地区评价年度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以本地区评价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三)其他评价指标。其基准值由各辖市(区)参照本地区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八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评价年度上年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一)研发机构: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二)品牌:驰名商标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1分,知名商标、常州名牌0.5分。
  (三)质量:中国质量奖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分,江苏省质量奖1分、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0.5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0.5分、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0.25分。
  (四)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2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五)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3分。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2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
  (七)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八)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九)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十)节能减排: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标10%以上加1分。
  (十一)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有效期内,加1分。
  (十二)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率达100%加1分,90%(含)—100%(不含)加0.5分,70%(含)—90%加0.3分,低于70%不得分。
  第十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素质得分。
  第十一条  由各辖市(区)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二)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
  (三)C类(监管调控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95%之间。
  (四)D类(落后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分类比例范围也可进行适度调整,D类企业不低于5%。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分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分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各辖市(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后可以调档:
  (一)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二)上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三)上年度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不予列入D类。
  (五)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上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六)上年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七)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八)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第十四条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辖市(区)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及各辖市(区)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暂缓定类。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暂缓定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科学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制定相应政策和操作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A类企业。在用地、用电、新增用能指标、信贷、项目申报、企业上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B类企业。在用地、用电、新增用能指标、信贷、项目申报、企业上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C类企业。指导企业加快转型提升,在要素资源需求方面适当限制;支持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自愿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四)D类企业。加大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加大整治淘汰力度。
  (五)T类企业。对暂缓定类企业,各辖市(区)可自行制定有关实施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各辖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运用等步骤。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销售收入、实缴税金和用电每月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分析。其他指标每半年或一年采集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应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有关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乡镇(开发区)审核,报各辖市(区)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应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区)应制定具体评价操作细则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亩均销售(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3.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实缴税金/工业生产综合能耗
  4.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
  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6.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7.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8.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评价值÷基准值)×综合评价基准分×指标权重+综合素质得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含附加)。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
  3.销售收入。指企业在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4.工业生产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不包括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5.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
  6.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
  8.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9.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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