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22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22-003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22〕43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22-12-19 公开日期:2022-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做好2022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关于做好2022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169号)、《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1—2022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常教人〔2022〕26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
  直属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等次及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20%以内。2022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5%。
  对于在今年的新冠抗疫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表彰的事业单位或内设部门,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提高到35%;受到省部级表彰的事业单位或内设部门,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提高到30%。
  2022年年内获得符合提高优秀等次比例荣誉的单位,若学年度考核时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在年度考核时按比例增核优秀等次名额。
  参加扶贫,或赴省内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在受援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列入派出单位考核人员基数,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20%。
  三、考核时间安排
  2022年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申报及备案,自2022年12月中旬开始,2023年1月11日结束,逾期将不再办理结果审核备案手续。各单位要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工作备案意识,凡未经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工资待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12月23日前,完成优秀等次名额申报和审核工作
  (1)已按照《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1—2022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展学年考核的单位,携带已审批的《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至人教处核定年度优秀等次名额。学年考核后获得提高优秀等次比例荣誉的单位,按比例增核优秀等次名额。
  (2)按年度考核的单位,填报《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人教处审核后实施。
  2.2023年1月1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1)在人事信息系统中申报考核结果,生成《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附件3),报人教处备案。(附件2、附件3须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盖章纸质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kdnijin@163.com)
  (2)已按照《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1—2022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展学年考核的单位,在暑期填报的《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年度考核单位意见;按年度考核的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
  (3)按照核定的奖励名额,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5)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建议奖励人员汇总表》(附件6),附建议奖励人员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书报人教处审核备案。(附件6须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盖章纸质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kdnijin@163.com)
  四、考核要求
  (一)明确考核导向
  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
  (二)规范考核程序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方案,系统谋划,精心组织,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考核工作。要强化规范性,确保考核程序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有序;要强化操作性,重视教职工的自评和互评,积极鼓励教师、职工、管理者、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年度考核活动;要注重科学性,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多层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三)严肃考核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搞迁就照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给予嘉奖奖励。
  (二)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记功奖励,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以内,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三)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苏人社规〔2019〕5号)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2022年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全年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涉及在原单位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在机关挂职满6个月的人员,由机关考核(考核表按组织处要求填报);轮岗、交流、借调人员,由派出单位考核,相关情况由其轮岗、借用所在单位提供(考核表按附件4填报)。
  (八)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关于年度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参考标准、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等,参照《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1号)执行。
  联系人:市教育局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倪进;联系电话:85681336;电子邮箱:kdnijin@163.com。
  
  附件:
  1.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常州市事业单位建议奖励人员汇总表

常州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