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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7〕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7-01-10 公开日期:2017-0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整合资源、提升产业、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和有条件的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通过吸收、控股、分立、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加快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聚,更好地推动新兴产业扩张、传统产业转型和产业经济升级。
  二、重点方向
  (一)鼓励我市大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以国内市场对接先进技术,以市内企业承接并购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优质企业实施境内和跨国并购,加快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品牌国际化水平,提升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鼓励我市上市企业利用自身技术、管理、品牌优势,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业整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等方式重组关联资产或兼并同行业及海外优良资产。
  (三)推动重点行业重大兼并重组。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集成创新能力,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成战略联盟,参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自身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细分行业、功能产品和特色市场中的企业小巨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放宽贷款期限,创新信贷方式,优化贷款条件,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在大型兼并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并购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支持方式;积极争取困难型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停息、免息等扶持政策,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核销力度;积极争取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跨境融资,充分发挥国有担保、再担保机构对重点并购重组项目的增信功能。
  2. 加快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探索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3.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增发融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及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财政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
  2. 研究设立市级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基金。集中支持重点企业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鼓励辖市(区)政府设立并购扶持资金,积极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3. 调整优化现有市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各类基金组织参与并购重组。
  4.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
  (三)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1.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其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
  2.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3.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4. 兼并重组后新设立或存续的企业,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确认符合优惠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经海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常州海关等)
  (四)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1.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 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与经营性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3.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有偿使用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4.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经省人民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 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处置劳动关系。
  2. 被兼并重组企业及其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时,应结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经济补偿金、工伤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无法结清的,由兼并企业用净资产或存量资产变现所得予以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用存量资产或其他有效担保办理申请缓缴除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地税局、财政局)
  (六)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市属企业引进民营资本,提高经营活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
  (七)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1. 市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各辖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处理企业跨区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和统计数据归属问题。涉及到跨省市企业兼并重组的,要加强与外省市的协调,妥善解决好兼并重组后企业的财税利益分成和统计数据归属问题,必要时可签订相关协议。
  2. 对市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量、排污总量等指标,也可用作有偿转让和交易。
  3. 企业兼并重组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且没有权属纠纷的,可以按程序补办不动产权证。
  4.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知识产权等优惠政策,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5. 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规划局、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消防支队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规划局、统计局、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总工会、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辖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有关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兼并重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简化审批手续。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三)强化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举措。
  (四)营造服务环境。金融办、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人行、银监等单位要积极协调市内外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各辖市(区)要加快建立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服务机制,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内外企业对常州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常州市(不含驻常部、省属企业,不包括全资、控股、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的企业。
  六、其他
  本意见由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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