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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25-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25-03-19 公开日期:2025-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市统计局各处室,民调中心:

《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统计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对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常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党组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执法处)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处室配合。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常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以全市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常州市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月度新增和退出情况适时调整。

以统计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为基础,建立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人员库,根据持证人员新增和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常州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轮换的方式进行,每年抽查2-3个辖市区(本实施办法所述辖市区均含常州经开区),每3年实现所有辖市区全覆盖。在确定的辖市区按一定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专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工作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辖市区的抽取。在全市各辖市区中,分组随机抽取2-3个,没有抽中的辖市区顺延到次年抽取,以后逐年轮换。如果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当年7月底前对该辖市区实施了统计执法检查,且执法检查的检查对象数量达到当年该辖市区“双随机”应抽查数量的,视同对该辖市区当年已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二)检查对象的抽取。市统计局执法处在辖市区统计机构相关人员见证下,通过《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按计划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通常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5日前公布。

第九条 对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实施检查的,经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的确定,依据检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人员库中分专业抽取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从辖市区统计机构中抽调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时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对象,同一年度不得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但检查之后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产生统计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随机抽查,并应当及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明确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可与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依照省统计局、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处置。

对企业检查对象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结合实际开展其他常规性统计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执法“宽松软”、长期不办案、投诉举报多的辖市区和存在数据异常、依法统计意识淡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检查对象,经局领导批准,可直接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常统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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