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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22-001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22〕19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2-07-11 公开日期:2022-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市政、交通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市政、交通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如下:

        一、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水利、市政、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所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依法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等。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为避免水土保持方案造成设计方案调整,也可提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若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做好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

        (一)切实开展项目水土保持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单独计列水土保持专项费用并纳入概算总投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并将水土保持相关工程费用纳入施工图预算,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或专项设计中重要防护对象存在重大漏项的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期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和利用;及时落实拦挡、覆盖等临时措施,汛期加强临时防护。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应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需废弃的,必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三)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同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同步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期间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督促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按季度编制监测报告,并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四、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项目建成后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在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护措施”“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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