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经开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18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