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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1-0007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财规〔2021〕3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1-09-09 公开日期:2021-09-10
时   效: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职责、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项目审批和支付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及实施时间等。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21〕3号)

各辖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6〕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常州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区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四)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五)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六)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常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优先支持:中央、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地方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项目;地方政府着力推进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品牌提升类

首次落地的重大项目;对文化产业链具有提升和完善效应的文化产业龙头项目;对城市文化品牌打造、提升、宣传具有强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有利于提升城市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重大会展活动、论坛等项目。

(二)数字产业类

支持文化产业全面转型升级的项目;支持游戏、影视、网络试听等新型文化企业发展的项目;支持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的重点与创新项目;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特别是主流媒体改革与发展的项目。

(三)动漫产业类

支持举办可以提升城市影响力的动漫产业重大会展、论坛等品牌活动;孵化、引进、落地重大动漫影视等新经济新业态项目;推动动漫原创IP的打造;支持动漫内容生产、衍生制作等项目。

(四)园区平台类

持续推动城市更新与功能布局优化,重点支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园区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版权服务平台、高端智库平台、协同创新平台等功能性、综合性项目建设。

(五)出版印刷类

推动出版印刷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转型绿色环保、智能化印刷的项目;推动全民阅读,对“书香城市示范市”建设具有引领作用的实体书店、城市书房、校园书店等开展的特色阅读项目予以扶持。

(六)重大贡献类

规模体量较大、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奖励、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项目补贴。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文化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三)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因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利息补贴和保费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贷款规模、贷款利率、保费费率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常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违反《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以上行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辖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辖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推荐至市委宣传部。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实地考察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拟扶持的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由市委宣传部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实行全过程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单位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需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核批,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期限为5年。《常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6〕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