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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24-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养老〔2024〕5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4-02-28 公开日期:2024-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加强和规范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工作,促进老年助餐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经辖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依托社区食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单位食堂、餐饮店等主体、组织设立的老年助餐点,以及老年助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上门服务的主体和组织,应遵从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老年助餐点应由辖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认定挂牌、统一服务标识、规范运营。

第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接受助餐服务的应原则上通过户籍地社区(村)登记录入辖市区老年助餐管理系统。

第五条  老年助餐服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采取老年助餐点集中用餐、取餐和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企业、老年助餐服务组织送餐上门等服务模式。

第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应采取刷卡、人脸识别、扫“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结算餐费,实时上传各辖市区老年助餐管理系统;各辖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及时拨付餐补费用。

第七条  承接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组织应配备营养师或具有营养配餐素质的人员,根据老年人的营养需求和食物摄入量合理制订膳食标准,保证老人获得均衡、健康饮食。

第八条  承接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组织评优评先,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老年助餐服务列入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建设考核指标,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指导,依托街道(镇)养老机构食堂、单位食堂、餐饮店等餐饮资源推广中心厨房建设,积极推进示范性(星级)老年助餐点建设,建立评优机制,促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提升。

第二章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老年助餐主体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且在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加工制作的服务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二条  从事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研究部署助餐服务的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和卫生等检查,制定落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从事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加工制作的,原则上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接入“阳光餐饮”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厨房原则上应采用管道燃气或用电的燃具;落实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老年助餐服务的运营主体、市场主体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第三章 规范集中用餐、取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老年助餐集中用餐服务场所可采用现有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外包配送等形式,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采用外包配送的,应与供餐主体订立协议。

第十七条  老年助餐集中用餐服务场所应总体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通风良好,行走通畅,方便轮椅通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及无障碍等安全要求;食品制作加工、备餐、就餐等区域应分隔设置。

第十八条  老年助餐集中用餐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50㎡,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

第十九条  老年助餐集中用餐服务场所应落实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投诉电话等应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老人就餐区应配置适老化桌椅,桌椅无尖锐棱边和棱角,桌椅腿底部须有防滑胶胶垫;老人用餐的餐具应不宜打碎、无锐利棱角,方便老人拿取食物。利用餐饮店、单位食堂开展老年集中用餐的,应划分老人集中就餐区,设置单独的取餐窗口。

第二十一条  老年助餐点餐食提供应根据老人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订和公布食谱;老人一般应提前一天订餐;具备条件的助餐点可以为老人提供现场点餐。

第二十二条  老人可以在助餐点取餐窗口排队取餐,也可以在集中就餐区就座或指定区域等候工作人员送餐。

第二十三条  提供集中用餐、取餐的老年助餐点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人供餐服务工作;安排专人巡场、引导,为老人取餐、就餐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随时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集中用餐、取餐的老年助餐点应在集中就餐区域营造温馨的敬老、助老氛围,在显著位置张贴各功能区域标识、食品安全宣传海报和标语,利用餐间进行健康饮食、科学膳食、反食品浪费公益宣传;开展食品宣传周、敬老月宣传活动。

第四章 加强配餐、送餐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的主体、组织,应使用符合规定且具有统一标识的配送工具,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等设施;配送工具应防雨、防尘、保持清洁,食品容器应每餐清洗消毒;配送人员应着制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六条  配送的食品应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食品包装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

第二十七条  配送食品应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箱(包),并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配送箱(包)应当保持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第二十八条  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熟食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配送两个以上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不得将不同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食品混装容器(使用一次性分装容器的除外)。

第三十条  配送食品要标明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充分考虑服务半径,做到1小时内送达,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开展送餐上门服务的,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快餐盒分装每份老人食品,送至助餐服务对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老年助餐服务主体、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

(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影响恶劣。

第三十三条  老年助餐服务主体、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实情不报的,各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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