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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2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11-29 公开日期:2017-12-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产权单元内实际居住人数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对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整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的协作联动。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和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并会同派出所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严格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房屋中介行为和利用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将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巡查,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群租房屋当事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租人是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合理安全使用租赁房屋。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所在建筑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关于居住建筑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前款“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  以商品房屋出租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不得改变建筑或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或平面布局,把房屋分割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出租。
  第十一条  群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的建筑内。
  群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进行分割。
  第十二条  群租房屋的防火分隔、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设施、逃生设施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规范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执行。
  第十三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在群租房屋以及所在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违法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为车辆充电,及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七)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使用明火;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实施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居住人数超过一百人的群租房屋,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四)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实行托管的,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前款出租人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群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燃气灶等明火灶具;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增加居住人数;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七条  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群租房屋租赁当事人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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