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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867/2021-001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21〕43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1-12-06 公开日期:2021-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批复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批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给予〈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批复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及《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548号)《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区域概况

        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是在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批准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外,根据《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对开发区管辖范围进行扩展。本次评估为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范围西至丁塘港、南至城际铁路、东至232省道、北至大明路—东方二路—五一路—山水路—兴东路—潞横路,规划面积17.09Km2。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核心片区建设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开发区规划布局中已考虑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存在明显的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通过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形成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搭配、永久措施与临时措施相结合的完整防治体系,基本能控制因工程建设带来的新增水土流失,有效保护水土资源。

        (二)同意报告确定的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服务期结束后,你单位需重新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三)同意报告确定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同意报告确定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该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709.37公顷。

        (五)基本同意区域内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报告中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一次性缴纳。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区域内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直接责任人。按照批复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各生产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手续,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简化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不符合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和相关规划要求的,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各生产建设单位落实资金及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督促监测单位在监测期开展好水土流失监测,按要求定期向常州市水利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报送监测成果。

        (五)若区域规划发生了变更,或者区域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市水利局批复。

        (六)区域内各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要按照《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的规定,督促各生产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将验收材料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江苏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应加强对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1个月内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职责,将负责机构和责任人名单报市水利局备案。

常州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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