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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8-14 公开日期:2023-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案涉房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区划范围,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为依据告知申请人“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试图据此推卸自己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即使被申请人最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公开该信息,为何又要延期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天政依复〔2023〕第7号《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常天政依告〔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依据法定授权的管理职责,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天宁区东印宿舍1.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 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经查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述信息,随即分别向住建局、资规分局发送常天政办信函〔2023〕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和常天政办信函〔2023〕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要求以上两部门予以协办。住建局答复上述三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资规分局回复: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为防止疏漏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再次仔细查询,在发送延期告知书至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了解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在市级,未下放到区级,同时该小区是2000年以前建造,年代久远,无法确认相关信息所属行政机关,为避免给出错误指向误导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已经充分履行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023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且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审批表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审批表复印件;5.常天政依告〔202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6.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复印件;7.常天政依复〔2023〕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8.常天政办信函〔2023〕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和常天政办信函〔2023〕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复印件;9.住建局及资规分局出具的《依申请公开协办复函》复印件;10.检索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常州市天宁区东印新村1.用地手续(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同日,被申请人进行受理并制作2023年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载明了申请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2023年4月27日,天宁区政府办制作常天政办信函〔2023〕6-1号、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分别请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协办关于“天宁区东印宿舍,1.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2023年4月28日,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答复函》复函内容如下:“经查,东印宿舍1.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向资规部门咨询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信息,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信息,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咨询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信息。”2023年5月9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复函》复函内容如下:“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常天政依告〔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在区智能办公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检索,均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天宁区东印宿舍,1.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审批表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审批表复印件;5.常天政依告〔202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6.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复印件;7.常天政依复〔2023〕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8.常天政办信函〔2023〕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和常天政办信函〔2023〕6-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复印件;9.住建局及资规分局出具的《依申请公开协办复函》复印件;10.检索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向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至协办函,2023年5月22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并于次日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天宁区东印宿舍,1.用地许可证或土地划拨手续;2.建房手续(建房许可证或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3.工程图纸(房屋竣工图,道路、下水道等竣工图)。”被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了检索,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检索情况,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为依据告知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信息有三方面的多个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区一级政府并未局限于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向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了解,且在其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后又在其相关系统、网站等平台进行了进一步检索,均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充分履行了其工作职责,被申请人的此种工作方式应当予以肯定。被申请人本着便民的原则,经充分检索后,根据检索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没必要延期答复。”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延期行为已经其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期情况,其作出的案涉延期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延期答复的必要性作出要求,至于是否需要延期应由被申请人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判断。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7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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