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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1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0〕11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11-05 公开日期:2020-11-11 废止日期:2024-01-02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21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所辖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施行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我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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